数知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4月)2020-04-28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
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
组成符合本工作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及
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
事的任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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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审核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
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
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三) 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合适措施监督会计师事
务所的工作,审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四) 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及其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
价;
(五) 负责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
有权提议召集本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
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
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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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议应
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
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应
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属于董事会职责范围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
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
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委员会会议,费用由公司
承担。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的
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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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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