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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知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8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0年4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或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三)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1
         (一) 《上市规则》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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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
           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对外担保除外)金
           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的0.5%的关联交易,由首席执行官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
           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或对外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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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
           标准的,适用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二)至(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与其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标准同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与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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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有关联关系董事回避表决的程序为:

           (一)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
                  要求其回避;

           (二) 当就董事是否有关联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除该董
                  事外的其他董事半数以上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一) 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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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体。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
                 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
                 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
                 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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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支付
                    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
                    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还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如适
              用)或者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
              知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
              按季度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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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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