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知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0年4月)2020-04-28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0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
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
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
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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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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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20%;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
大事项;
(二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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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级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
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
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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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
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作,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备案表》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按照要求
提供或补充有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
权激励的重大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
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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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及时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填写本机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
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
第八条的要求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汇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
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
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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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
书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
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
资料外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
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
束。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行政
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供公司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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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的;
(二)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 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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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知情人姓 人身份证号或 息时间 息地点 知悉方式 (注3) 阶段(注4)
名或名称 企业代码 (注2)
公司简称: 数知科技 公司代码:30003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
分别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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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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