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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知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28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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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十八个月)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含十二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三)、(四)之规定;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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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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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
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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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
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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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
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础。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
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
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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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
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追究相
应责任,并有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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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北京证监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
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北京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
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
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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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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