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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数知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2020-07-2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数知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93,911.24 万元(含 193,911.24 万元)可转债(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1
                                                        目 录

引       言 ................................................................................................................. 4

释       义 ................................................................................................................. 5

正       文 ................................................................................................................. 8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8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2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6

十一、 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 28

十二、 发行人近三年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3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近三年的修改.......................................................... 31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三年的变化 ............................... 3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3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5




                                                           4-1-2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6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8

二十二、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38




                                                  4-1-3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
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
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
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
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
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
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
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
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
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1-4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数知科技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梅泰诺通信
                指
/上市公司/公司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93,911.24 万
本次发行         指
                  元(含 193,911.24 万元)可转债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019 年年
《发行方案》、
               指 度股东大会决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相
本次发行方案
                  关内容确认的本次发行方案
梅泰诺工业       指 北京梅泰诺通信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上海诺牧         指 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宁波诺信睿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为宁波诺
宁波诺信         指
                      信睿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金之路           指 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月同行         指 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梅泰诺基础设施   指 北京梅泰诺通信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BBHI             指 Blackbird Hypersonic Investments Ltd
                 指 MEDIA.NET SOFTWARE SERVICES(INDIA) PRIVATE
MNSS
                    LIMITED
                 指 MNET PARTNER TECHNOLOGY SERVICES(INDIA)
MNET
                    PRIVATE LIMITED
                 指
MNAFZ               Media.Net Advertising FZ-LLC
                 指 Media.Net Support Inc.
MN Support
首次公开发行股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
               指
票并上市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制作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说明书》 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
                  稿)》




                                    4-1-5
                      大信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8]第 1-00815
《三年审计报          号)、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
             指
告》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 1-01743 号)、
                      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 1-02464 号)的合称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指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北
                      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合称
                      大信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8]
                      第 1-00577 号)、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北京数
《内控鉴证报
             指       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
告》
                      [2019]第 1-01322 号)、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北
                      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
                      审字[2020]第 1-01683 号)的合称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内控评价报          报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
             指
告》                  制评价报告》及《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合称
《2019 年年度报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
                 指
告》                  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审计报       大信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
                 指
告》                  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 1-02464 号)
《 2020 年 一 季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
                 指
报》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报告期           指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3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证登深圳分公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工商局     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
             指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
告》
                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4-1-6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正/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修正/修订
《注册管理办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业规则》
法律法规            指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
               指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
               指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则》
《监事会议事规
               指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
                  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
三会会议文件   指
                  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中华人
中国           指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列出的部分合计数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
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书如下:




                                     4-1-7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5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事宜,审
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
权/(二)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三)    本次发行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
行尚需经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如《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系由梅泰诺工
业以梅泰诺工业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于
2009 年 3 月 9 日在北京市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
11010200747911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
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
许可[2009]1386 号)及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8 号)核准,发行人股票于 2010



                                    4-1-8
年 1 月 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梅泰诺”,股票代码为“300038”。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持有的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3
月 11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6769980C)、工商
登记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合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而需解散的情
形,亦无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形,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未出现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
的情形。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
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相关三会会议文件、组织结构图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 CEO(首席执行官)、总裁、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智慧物联网事业群、智慧
信用事业群、大数据事业群、智慧营销事业群、通讯基础设施事业群、大数据研
究院、证券部、风控法务部、集团市场部、综合管理部、品牌部、计划财务部、
战略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融资与资产管理部、海外业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制
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京数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及总裁工作细则》《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有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4-1-9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
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8,452.13 万元、
58,667.77 万元、46,110.62 万元,按照合理利率水平计算,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募集说明书》《北京数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的
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的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募
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也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
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相关
          规定

    (1)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于北京数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派出
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诚信档案,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深 交 所 官 网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巨潮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栏



                                        4-1-10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信息,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也不存在《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规定的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独立董事李焰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情况。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作出的《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9]93 号),其认为赤峰吉隆黄金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审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信息披露不
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
包括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焰在内的多人予以通报批评。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李焰被通报批评的情况不属于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规定的任职要求的情形。

    (2) 如《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内控
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大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发行人 2018、2019 年度归属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
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8,667.77 万元、46,110.62 万元,最近二年盈利,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 根据《2020 年一季报》《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4-1-11
等财务性投资合计 25,440.18 万元,占发行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为 2.31%,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金额较大的财务性
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说明、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填写的《关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
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诚信档案,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证券期货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官网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巨潮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栏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等网站信息,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包括:

    (1)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1-12
     3.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可转债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3,911.24 万元(含 193,911.2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拟投入数知云平台建设项目、智慧信用产业化项目及智慧新媒体项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就上述募投项目分别取得西城区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以及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相关文件(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 如《律师工作报告》“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一)本次发行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1”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如《律师工作报告》“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一)本次发行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2”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三年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及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财务总监、大信会计师的访谈记录,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发行



                                   4-1-13
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17.33%、20.98%、24.5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
量为 0.69 元、0.09 元及-0.10 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最
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2020 年一季报》、本次发行方
案、《募集说明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企业
信用报告》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交所官网(http://www.szse.cn/)披露信
息,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
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包括:

     (1)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 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
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所认为: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
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经核查,本所认为,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发行人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4-1-14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已履行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如《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且根据《三年审
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国家知识
产权局就商标权属情况出具的《商标档案》和就专利权属情况出具的《证明》、
Newman Du Wors LLP 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发行人拥有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
不动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主要资产权
属清晰,不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混同或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 发行人业务独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所述,且根据发行人现行有
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2020年一季报》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涵盖大数据、智能通信物联网两大行业,包
括智慧营销、数据智能应用与服务、智能通信物联网业务。如《律师工作报告》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上海诺牧、
实际控制人张志勇、张敏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海诺牧、张志勇、张敏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 发行人人员独立




                                   4-1-15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于北
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组织结构图及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聘请了 CEO(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智慧物联网事业群、智慧信用事业群、大数据事业群、智
慧营销事业群、通讯基础设施事业群、大数据研究院、证券部、风控法务部、集
团市场部、综合管理部、品牌部、计划财务部、战略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融资
与资产管理部、海外业务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 发行人财务独立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内控评价报告》、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会计核
算体系、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专业财务人员,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
人的财务总监领导日常工作,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在银行开立
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独立,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4-1-16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所述:

      (一)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情况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
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比例为: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
  1      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55,287,007          30.32

  2      张敏                                55,635,819            4.75
         鹏华资产-工商银行-中建投信托
  3                                          50,810,346            4.34
         -中建投信托京杭单一资金信托
         国寿安保基金-渤海银行-民生信
  4      托-中国民生信托-至信 349 号集       49,309,243            4.21
         合资金信托计划
         建信基金-兴业银行-中融国际信
  5      托-中融-宏金 114 号单一资金信       48,666,726            4.15
         托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平
  6                                          26,481,070            2.26
         安前海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7      张志勇                              14,158,480            1.21

  8      余芳琴                              13,920,000            1.19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9      伙)-宁聚量化优享 5 期私募证券      11,120,000            0.95
         投资基金
         华安未来资产-工商银行-杭
  10     州陆金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794,580            0.84
         伙)
      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2020 年 6 月 10 日,上海诺牧与北京瑞祥赛弗管理咨询
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上市公司股票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69,137,800
股股份转让给北京瑞祥赛弗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该等股份转让已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2020 年 6 月 15 日,上海诺牧、张志勇、张敏与焦
鸣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合计持有的发行人 60,000,000 股股份转让给




                                    4-1-17
焦鸣,该等股份转让已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2020 年 6 月 19 日,
上海诺牧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发行
人 48,544,225 股股份转让给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该等股份转让尚未办理完成过户手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287,396,266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4.53%,上述
上海诺牧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过户
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247,399,281 股,占发行人
总股本的 21.11%。

       (二)    控股股东

       根据《2020 年一季报》以及发行人相关公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
诺牧直接持有发行人 355,287,007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0.32%,是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根据上海诺牧的合伙协议、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
诺牧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K38830P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诺裕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部位 368
住所
                       室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6 年 2 月 23 日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诺牧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志勇                     65,500              56.38%

   2             李渝勤                     5,000                4.30%

   3             李海莉                     2,000                1.72%




                                       4-1-18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             傅廷美                  500                    0.4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5        朝宗投资管理中心            42,000                  36.15%
                (有限合伙)
              宁波诺裕泰翔投资
     6                                     1,167                  1.00%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116,167                   100%

         (三)    实际控制人

         根据《2020 年一季报》、上海诺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息,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上海诺牧直接持有发行人 30.32%股权,张志勇通过持有上海诺牧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诺裕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0%股权控制上海诺牧,此外,张志勇和张敏还
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21%及 4.75%的股份,二者系夫妻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
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诺牧持有发行人股份 35,528.7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32%;上海诺牧已质押的发行人股份合计 35,521.46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3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勇及张敏合计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 6,979.43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96%;张志勇及张敏已质押的
发行人股份合计 4,143.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5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情况

         如《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

         (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及上市后的历次股权变
动


                                       4-1-19
    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
履行了相应内部决策程序,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质押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
的发起人及股东/(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未超出工商主管部
门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      发行人的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境外重要控股子公司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
人的对外投资”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具有实际经营业务、非控股型的重要控股子
公司为 MNSS、MNET、MNAFZ 及 MN Support。该等重要境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
业务具体如下:

   1.   MNSS

    根据 Game Changer Law Advisors 出具并由上海俱能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
《法律意见书》,MNSS“是按照印度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号码为 U72300MH2011PTC223273,经营期限超过 8 年,是一家独立法人实体,
拥有以自身名义起诉和应诉的法定资格”;主要业务为“建立和运营信息技术、
信息技术连带服务、软件开发业务,其中包括交易处理、数据数字化和供应软件
及其他相关服务”。其“拥有持有、使用、租赁和经营资产并按照现行方式运营



                                   4-1-20
业务的所有法律资格、权利、权力和授权(包括公司内部及外部其他)”;其“拥
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与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批准、授权、同意证
书”;其“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所有此类政府授权的条款和条件”。

   2.   MNET

    根据 Game Changer Law Advisors 出具并由上海俱能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
《法律意见书》,MNET 是“按照印度法律规定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公司,公司号码为 U74140MH2011PTC223048,经营期限超过 8 年。子公司是一家
独立法人实体,拥有以自身名义起诉和应诉的法定资格”;主要业务为“建立和
运营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维护和运营客户互动管理服务和远程处理中心,为全球
客户提供售后支持和增值服务”。其“拥有持有、使用、租赁和经营资产并按照
现行方式运营业务的所有法律资格、权利、权力和授权(包括公司内部及外部其
他)”;其“拥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与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批准、
授权、同意证书”;其“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所有此类政府授权的条款和条件”。

   3.   MNAFZ

    根据 Baker McKenzie Habib Al Mulla 出具并由上海俱能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
译的《与北京数知科技有限公司阿联酋其某些细节有关的法律意见》,MNAFZ“根
据阿联酋迪拜法律在迪拜创意集群自贸区设立为一家自贸区有限责任公司并有效
存续,公司号码为 20373”;MNAFZ 业务是“提供在线广告和流量货币化解决方
案,在其位于迪拜创意集群自贸区的办公地运营此类业务”;MNAFZ“获准在迪
拜创意集群自贸区内运营下述互联网和多媒体业务:(a)顾问;(b)客户服务;
(c)开发人员;(d)解决方案提供商;(e)支持服务提供商。子公司已获得在
迪拜创意集群自贸区内进行上述商业活动的许可,并拥有开展上述商业活动所需
的所有许可证”。

   4.   MN Support

    根据 Newman Du Wors LLP 出具并由上海俱能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的《法律
意见书》,MN Support“按照特拉华州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自设立之
日起完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税收等法律法规)”;主要业
务是“广告发布,主要服务为向广告发布商提供管理和支持服务。子公司拥有持



                                  4-1-21
有、使用、租赁和经营资产并按照现行方式运营业务所需的全部法定资格、权利、
权力和授权(包括公司内部及外部其他)”,“已从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
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纽约州和德克萨斯州所有对子公司拥有管辖权的政府部
门和机构(“政府机构”)取得运营现有业务所需的所有执照、授权书、许可证、
批准书、通行证、声明书、令状、设立证书和资质证明,并且已向上述政府机构
提交所有必需的申报表、注册申请表及其他备案材料(“政府批准”)。上述政
府批准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并且其完全遵守上述政府批准的规定”。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年度报告》《三年审计报告》《2020
年一季报》《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涵盖大数据、
智能通信物联网两大行业,包括智慧营销、智能通信物联网业务。发行人 2017 年、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73,355.03 万元、543,413.10
万元、564,851.30 万元及 91,279.47 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总收入的 99.35%、
99.63%、98.72%和 99.55%,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2019 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保、公积金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及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
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关联方

    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
发行人关联方”部分所述。

    (二)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



                                    4-1-22
业竞争/(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三)    规范关联交易的主要决策制度和措施

        1.   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

    如《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经核查,本所认为,
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相关三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已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
的内部审议程序,关联交易的内容合法,独立董事就近三年关联交易已发表相关
意见,该等关联交易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日月同行 100%股权,张志勇、张敏
出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梅泰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
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2、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化的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履行包括回避表决等合法程序,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行
任何有损梅泰诺及梅泰诺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梅泰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梅泰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
进行担保”。

    发行人 2017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诺信 100%股权,上海诺牧出具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关联企业
(梅泰诺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以下简称“本企业及关联方”)将尽可能减少与




                                      4-1-23
梅泰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梅泰诺股东之地位谋求与
梅泰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梅泰诺
股东之地位谋求与梅泰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若发生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关联方将与梅泰诺及其下属
子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梅泰诺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内部决
策、报批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
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
害梅泰诺及梅泰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若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本企业将对因前述行为而给梅泰诺造成的损失向
梅泰诺进行赔偿”。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所
作出的承诺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四)     同业竞争

     1.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
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涵盖大数据、智能通信物联网两大行业,包括智慧
营销、智能通信物联网业务。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网站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张志勇、张敏、上海诺牧直接控制的企业有 10 家,其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四)同业竞争”。

    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发行人同业竞争事发表相关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业务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并
严格遵守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为避免同业竞



                                    4-1-24
争所采取的措施可行、有效”。

   根据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所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 2015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日月同行 100%股权,张志勇、张敏
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梅泰诺相同、相似或在
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的情形;

   2、在本人作为梅泰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梅泰诺的商业机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梅泰诺经
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梅泰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
予梅泰诺;

   3、在本人作为梅泰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梅泰诺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
活动,或拥有与梅泰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中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在本人作为梅泰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股的除梅泰诺外的其他企业履行本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

   发行人 2017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诺信 100%股权,上海诺牧出具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除拟注入梅泰诺的宁波诺信下属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外,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互联网营销方面业务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
何与梅泰诺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投
资任何与梅泰诺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现有业务或该等企




                                   4-1-25
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梅泰诺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企
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
生竞争的业务纳入梅泰诺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梅泰诺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
务,以避免同业竞争;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或参与任何可能与梅泰诺或其下属公司的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
业机会通知梅泰诺或其下属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梅泰诺或其下属公
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
由此给梅泰诺或其下属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所作出的
承诺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五)   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等
公告的方式进行了披露。该等披露真实、准确,无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息,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境内外控股子公司及境内参股公司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附件二:发行人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1 境内控股子公司”、“附
件二:发行人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2 重要境外控股子公司”及“附件二:发行
人境内及境外控股子公司/3 境内参股子公司”。

   (二) 自有物业

   1.    自有物业




                                    4-1-2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及出具的说明,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10 处不动产权,均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
具体情况如《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发行人及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自有物业情
况/1 基本情况”部分所示。

    2.    物业抵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不动产权证书》、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
 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房产抵押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
 件三发行人及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自有物业情况/2 物业抵押情况”部分所示。

    (三)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
行人在建工程支出主要为铁塔建设、租赁项目。

    (四) 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相关境外法律意见书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共从第三
 方租入 10 处主要房屋,均已签署房产租赁协议,租赁房产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附件四: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1 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控股
 子公司的境内主要租赁房产”及“附件四: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2
 发行人境外重要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租赁房产”所示。

     梅泰诺基础设施主营通信铁塔租赁业务,将其通过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
 权的基站及站址类物业等租赁给相关客户。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梅泰诺基础
 设施通过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站址类物业合计 4,011 处。

    (五) 主要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
 (http://sbj.cnipa.gov.cn/sbcx/)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截至本法




                                    4-1-27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共计 48 项,具
体情况如《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商标”。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国
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授权专利 82 项,
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六: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专利”。

    其中部分专利即将到期,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该等专利非公司生产经营
所必需的重要专利,其到期后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
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查询系统 CPCC 微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主要计算
机软件著作权共计 238 项,境外控股子公司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
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 16 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七: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 Newman Du Wors LLP 出具并由上海俱能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的《法律
意见书》,MNAFZ 根据当地法律和法规获得了“附件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 发行人及其境外控股子公司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
示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连续使用。每种版权均已在政府机构注册,并且没有版权
方面的产权负担,纠纷或潜在纠纷。

    基于上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
利证书、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翻译等文件资料及说明,发行人及其境
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知识产权。

   十一、 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4-1-28
      1. 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主要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3,000 万
 元以上的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八: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3,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

      2. 重大保理合同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3,000 万
元以上的重大保理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正在履行的重大保理合同”。

      3. 重大融资租赁合同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3,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融资租赁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十:发行人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3,000 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

      4. 主要业务合同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业务合
 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十一: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
 要业务合同”。

     根据《年度报告》、近三年重大合同等文件资料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经核
 查,本所认为,上述重大合同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作为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的主体,
 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文件资料、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
 的说明,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中国境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4-1-29
    根据发行人《2020 年一季报》《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大信会计师的访谈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其他应收款主要为项目保证金、押金及收购股权订金等,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发行人 2020 年收到的投资人拟购买子公司部分股权意向
金。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十二、 发行人近三年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资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公开披露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近三年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     发行人近三年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1.   根据发行人相关三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议案,发行人
 拟向上海诺牧和宁波诺裕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
 其持有的宁波诺信 100%股权,从而通过宁波诺信持有 BBHI99.998%股权。中国证
 监会于 2017 年 2 月 8 日下发《关于核准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
 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7]192 号)。2017 年 3 月,发行人完成购买实际控制人张志勇控制的上海诺
 牧所持宁波诺信 99.00%的股权和宁波诺裕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宁波诺信
 100%的股权,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诺牧成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宁波诺信成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发行人通过宁波诺信间接持有 BBHI99.998%股权。

      2.   根据发行人相关三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坤道威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相关议案,发行人拟实施本次收购。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及资本市场关于并



                                    4-1-30
购重组的监管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发行人与交易对方就交易方案涉及的部分核
心交易条款进行了多轮沟通和磋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发行人认为继续本次收
购不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因此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9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收购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决
定终止本次收购。

    除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其他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
并。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近三年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不违反《公司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选举了公司董事、监事,并聘请
了 CEO(首席执行官)、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4-1-31
 规定。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
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三会会议文件、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三年的变
 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2019 年年度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
 《关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并经核查,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1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发行人近三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三年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相关三会会议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
 行人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李焰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发行人近三年监事未发生变更。




                                      4-1-32
发行人现任董事会 5 名成员中有 2 名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
一。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认
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
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审计报告》、相关境外法律意见书
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及其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三年审计报告》及《2020 年一季报》及发行人出
具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
规。

   (三) 政府补贴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金额为 500,000 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补贴的具体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十二:发行人主要财政补贴情况”。

   (四) 税务处罚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金额为 1,000




                                     4-1-33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四)税务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
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之路已经缴纳了行政处罚罚款。就上
述行政处罚,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未按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处罚,因此,金之路上
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三年审计报告》、
相关税务监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税务总
局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栏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据此,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 询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http://hbt.jiangsu.gov.cn/ ) 、 南 京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http://hbj.nanjing.gov.cn/)网站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近三年不
存在因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控股子公
司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而受到质监、安监部门处罚的情
形。




                                         4-1-3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核查,本所认为,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已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发行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按发行人披露的募集资
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募集资金,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
了披露义务。

    根据大信出具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
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 1-01911 号),经对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
制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与发行人公开披露文
件基本一致,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2019 年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公司
致力成为以技术和数据为驱动的大数据科技公司,为实现发展愿景,公司通过外
部整合、自主研发等方式,在大数据分析、用户画像、人工智能等方面形成了一
定的技术积淀。作为一家技术驱动型公司,数知科技实现了大数据分析、人工智
能的商业化应用,形成了大数据、智能通信物联网两大业务领域。其中,大数据
包括智慧营销及数据智能应用与服务两大业务板块,智能通信物联网包括通信基
础设施与物联网智慧城市两大业务板块。未来公司仍将以成为最专业的大数据服
务提供商为目标,在为客户提供优秀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智慧化及城市精细化管



                                   4-1-35
理的同时,实现公司业务布局及落地。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
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1. 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三年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
网(court.gov.cn/zgcpwsw)、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https://www.12309.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
内控股子公司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共 1 起,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大信会计师的访谈记
录,本所认为,鉴于发行人为该仲裁案件申请人,且该仲裁标的金额未达到《上
市规则》规定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发行人上述仲裁情况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取得的行政处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四)税务处罚”。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
总    局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栏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信用中国




                                      4-1-36
 网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公开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
 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
 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信息公布栏(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
 信 用 中 国 网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网 站 (http://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等网站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       发行人董事长、CEO、总裁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CEO(首席执行官)、总裁出具的说明、相关派出所出
 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https://www.12309.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 )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公 布 栏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信用中国



                                           4-1-37
网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网 站 (http://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等网站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董事长、CEO(首席执行官)、总裁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虽未发生但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独立董事李焰报告期内曾受到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通报批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但配合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参与
了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的审阅及讨论,对《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关的内容尤
其是发行人在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募集
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十二、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实质性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
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4-1-3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
                                                                 马天宁




                                                               __________
                                                                 任利光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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