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合称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北京数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 〔2021〕第 80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关注函》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金杜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如有),已履行了必要的 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金杜已对相关材料和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保证: 1.上市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上市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 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答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答复《关注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 意见如下: 《关注函》问题 2:请结合对问题 1 的回复,以及被冻结银行账户 2020 年度 收付款金额、合计被冻结金额占你公司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等说明被冻结的银行 账户是否属于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你公司是否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9.4 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上市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 险提示公告》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日月同行信息技术(北 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同行)的 16 个银行账户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顺义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及/或北京市西城 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等法院予以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公 账 账 申请 被冻 序 司 号 户 账户余额 被冻结金额 开户行 冻结 结日 被冻结原因 号 名 类 用 (元) (元) 单位 期 称 别 途 与北京市文化 科技融资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文 顺义 上 日 科租赁) 北京银行 基 法 市 常 1,213,643.4 2021 42,710,528.69 1 北太平庄 本 部分冻结 院、 公 收 7 .1.26 元融资纠纷、与 支行 户 海淀 司 支 北京中关村科 法院 技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关村担保) 5,000 万元委托 2 公 账 账 申请 被冻 序 司 号 户 账户余额 被冻结金额 开户行 冻结 结日 被冻结原因 号 名 类 用 (元) (元) 单位 期 称 别 途 贷款纠纷 上 北京银行 一 贷 与文科租赁 市 顺义 2021 2 白石桥支 般 款 - 部分冻结 42,710,528.69 公 法院 .1.26 行 户 户 元融资纠纷 司 上 日 一 与文科租赁 市 建行安华 常 42,710,528 顺义 2021 3 般 4,621.56 42,710,528.69 公 支行 收 .69 法院 .1.26 户 元融资纠纷 司 支 上 日 一 与文科租赁 市 建行北京 常 42,710,528 顺义 2021 4 般 50.57 42,710,528.69 公 鼎昆支行 收 .69 法院 .1.26 户 元融资纠纷 司 支 与文科租赁 海淀 上 日 42,710,528.69 一 法 市 工行官园 常 92,710,528 2021 元融资纠纷、与 5 般 950,405.72 院、 公 支行 收 .69 .1.26 中关村担保 户 顺义 司 支 5,000 万元委托 法院 贷款纠纷 上 日 交行中关 一 与文科租赁 市 常 1,353,481.4 顺义 2021 6 村园区支 般 未知 42,710,528.69 公 收 7 法院 .1.26 行 户 元融资纠纷 司 支 与文科租赁 海淀 上 42,710,528.69 一 贷 法 市 华夏银行 2021 元融资纠纷、与 7 般 款 - 未知 院、 公 广外支行 .1.26 中关村担保 户 户 顺义 司 5000 万元委托 法院 贷款纠纷 上 锦州银行 一 贷 与文科租赁 市 顺义 2021 8 北京阜成 般 款 76,906.65 未知 42,710,528.69 公 法院 .1.26 门支行 户 户 元融资纠纷 司 上 上海浦东 日 一 与文科租赁 市 发展银行 常 顺义 2021 9 般 130.74 未知 42,710,528.69 公 北京分行 收 法院 .1.26 户 元融资纠纷 司 营业部 支 上 上海浦东 日 一 与文科租赁 市 发展银行 常 顺义 2021 10 般 56.58 未知 42,710,528.69 公 北京安华 收 法院 .1.26 户 元融资纠纷 司 桥支行 支 文科租赁 上 江苏银行 一 贷 42,710,528 顺义 2021 11 571.17 42,710,528.69 市 中关村西 般 款 .69 法院 .1.26 元融资纠纷 3 公 账 账 申请 被冻 序 司 号 户 账户余额 被冻结金额 开户行 冻结 结日 被冻结原因 号 名 类 用 (元) (元) 单位 期 称 别 途 公 区支行 户 户 司 上 恒丰银行 一 贷 与文科租赁 市 顺义 2021 12 北京分行 般 款 - 部分冻结 42,710,528.69 公 法院 .1.26 营业部 户 户 元融资纠纷 司 上 日 杭州银行 一 与文科租赁 市 常 42,710,528 顺义 2021 13 中关村支 般 38,527.96 42,710,528.69 公 收 .69 法院 .1.26 行 户 元融资纠纷 司 支 与广东隆捷照 明有限公司 300 顺义 万元、与中山市 上 日 一 法 沃尔沃照明科 市 招商银行 常 1,845,128.5 100,710,52 2020 14 般 院、 技有限公司 300 公 首体支行 收 1 8.69 .6.11 户 西城 万元、与中山市 司 支 法院 横栏镇永瑞钢 材销售部 200 万 元票据纠纷等 广东隆捷照明 有限公司 300 万 顺义 元、与中山市沃 上 日 宁波银行 一 法 尔沃照明科技 市 常 49,869,639 2020 15 北京分行 般 2,573.93 院、 有限公司 300 万 公 收 .76 .6.11 营业部 户 西城 元、与中山市横 司 支 法院 栏镇永瑞钢材 销售部 200 万元 票据纠纷等 日 日 基 与文科租赁 月 工行安华 常 43,660,934 顺义 2021 16 本 120,442.38 42,710,528.69 同 支行 收 .41 法院 .1.26 户 元融资纠纷 行 支 注: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账户余额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数据。就上述银行账 户冻结事宜,由于上市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因此部分被冻结具体金 额、冻结原因、申请冻结单位尚无法完全确定。 二、 上市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 2020 年度收付款金额、合计被冻结金额占上市 公司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市 公司披露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市公司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 2020 年度收付款金额及占上市 4 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如下: 占上市公 占上市公 司截至 公 司截至 2020 年 9 序 司 2020 年收款金额 2020 年付款金额 2020 年 9 开户行 月 30 日 号 名 (元) (元) 月 30 日银 银行存款 称 行存款余 余额的比 额的比例 例 上市 北京银行北 1 1,032,624,194.37 1,036,312,987.95 108.51% 108.89% 公司 太平庄支行 上市 北京银行白 2 290,213,215.42 285,169,208.95 30.50% 29.96% 公司 石桥支行 上市 建行安华支 3 2,120.00 17.55 0.00% 0.00% 公司 行 上市 建行北京鼎 4 200.00 200.31 0.00% 0.00% 公司 昆支行 上市 工行官园支 5 4,116,682.46 4,706,449.15 0.43% 0.49% 公司 行 上市 交行中关村 6 2,102,566.00 1,900,311.87 0.22% 0.20% 公司 园区支行 上市 华夏银行广 7 172,228,436.00 173,211,164.66 18.10% 18.20% 公司 外支行 锦州银行北 上市 8 京阜成门支 56,671,000.04 56,732,526.22 5.95% 5.96% 公司 行 上海浦东发 上市 9 展银行北京 5,079,631.00 242.41 0.53% 0.00% 公司 分行营业部 上海浦东发 上市 10 展银行北京 112,109,461.00 112,179,318.58 11.78% 11.79% 公司 安华桥支行 江苏银行中 上市 11 关村西区支 299,871,844.85 294,817,977.21 31.51% 30.98% 公司 行 恒丰银行北 上市 12 京分行营业 180,877,187.96 180,766,040.99 19.01% 18.99% 公司 部 上市 杭州银行中 13 400.00 117.61 0.00% 0.00% 公司 关村支行 上市 招商银行首 14 1,388,580,308.08 1,386,776,663.47 145.91% 145.72% 公司 体支行 宁波银行北 上市 15 京分行营业 4.99 100.00 0.00% 0.00% 公司 部 日月 工行安华支 16 367,319,244.95 361,893,793.93 38.60% 38.03% 同行 行 5 注:部分账户 2020 年度收付款金额占上市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银行存款余额的 比例为 0.00%,为四舍五入的影响。 三、 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 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二)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三)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五)公司向控股股东 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六)公司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 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本次上市公司及日月 同行被冻结银行账户的单个账户被冻结金额最高为 100,710,528.69 元。根据上市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说 明,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期末银行存款余额为 951,674,526.00 元,本次上 市公司及日月同行单个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被冻结金额最高额占其比例为 10.58%;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 10,968,543,402.25 元, 本次上市公司及日月同行单个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被冻结金额最高额占其比例为 0.92%;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业绩预告》,上市公司 2020 年的净资产规模预计为 36 亿至 51 亿元, 本次上市公司及日月同行单个被冻结银行账户的被冻结金额最高额占其比例预计 为 2.80%至 1.97%。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就银行账户冻结事宜,由于上市 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因此尚无法确认合计被冻结金额。 根据上市公司《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目前,上市公司仍在使 用中的银行账户数量共计 48 个,本次上市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共计 15 个,占 上市公司全部正在使用的银行账户数量的比例为 31.25%,日月同行仍在使用中的 银行账户数量共计 5 个,本次日月同行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为 1 个,占日月同行全 部正在使用的银行账户数量的比例为 20%。此外,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上 述银行账号被冻结事项虽然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对上市公 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实质性影响。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主要由各子公司独 立经营,上市公司主要为控股管理型企业,且上市公司及日月同行上述被冻结银 行账户的单个账户被冻结金额最高额占上市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银行存 款余额及上市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均较小。除上述被冻结的银行 账户,目前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仍可正常使用,上市公司仍有较多可 用银行账户以替代以上被冻结账户或上市公司可采用其他替代方式进行相应支付 6 结算,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上市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属于上市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9.4 条第(二)项“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而应被实施其他风 险警示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数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马天宁 ______________ 任利光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