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数知:反舞弊管理制度2021-04-03
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风
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人员
及所有员工的行为,促使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
及公司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
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
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侵占、挪用资金、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八)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九)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五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
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
害国家、其他公司、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
舞弊行为:
(一)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例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
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
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常设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
舞弊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内部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
公司及子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包括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
子公司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与自我评估;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受理相关
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
术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
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财务管理
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
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财务顾问等)有可能接到来自公司
内部人员的对舞弊事件的举报,内部审计部应当主动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建立
联系、交流信息,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第四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总经理对舞弊行为的发
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总经理负有建立、健
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防范、发现以及纠正舞弊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反舞弊
工作进行持续监督,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与自我评估,开展反舞弊预防活动;
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相关调查、出具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向管理层、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
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
会。公司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
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
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
(通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网络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
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帮助员
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
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御不正当利益的诱惑;
(五)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
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
(六)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
举报;
(七)公司应当针对舞弊行为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十五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
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
(一)管理层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进行舞弊风险
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管理层应当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
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不同的形式:批准、授权、核查、核对、
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
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
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
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
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犯罪记录、涉
讼情况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十七条 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
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六章 舞弊的举报、调查、
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具体如下:
举报电话:010-82051395
举报电子邮箱:fanwubi@shuzhi.ai
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是公司各级员工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
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检举、揭发
实际或疑似舞弊事件的渠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内容包括内部控制过程漏
洞的投诉、举报信息。内部审计部作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应当接受、保留、
处理指控以及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并留存书面记录。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内部审计部应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
舞弊案件的调
查结果及内部审计部的工作报告,应当依据报告性质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监
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报告。
第十九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内部审计部
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
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内部审计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
评估并决定是否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涉及一般员工可疑的、被指控但未经证
实的举报,将视其轻重缓急,可以会同公司法律、人力资源等部门共同进行评估
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若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董事会、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公司内部审计部人员和财务部、法务部、证券部及相
应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若需要其他部门参与,由董事会
直接指定,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进行联合调查。
内部审计部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并
且应当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于实名举报,
无论是否会立案调查,内部审计部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是否立案的决定和调查结
果。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
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
举报相关资料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法务部及相关
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的批准,同时,查阅人员应当将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
的有关情况在内部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
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任何阻挠、干预或敌对措施。对
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行动的人员,公司将
对其采取警告、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公司将依法移送政
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舞弊的补救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
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根据需要将处理结果
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四条 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建议管理层
按公司相关奖、惩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舞弊行为触犯相关
法律的,还应当依法移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