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数知:湖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持铁塔资产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1-09-23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通服(武汉 )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湖南高
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通讯铁塔所涉
及的 215 座通讯铁塔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浙联评报字[2021]第 308 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湖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通讯铁塔所涉及的 215 座通讯铁
塔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声 明 ...................................................................................................... 1
摘 要 ...................................................................................................... 3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5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5
二、评估目的 .........................................................................................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8
五、评估基准日 ..................................................................................... 8
六、评估依据 ......................................................................................... 8
七、评估方法 ....................................................................................... 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11
九、评估假设 ....................................................................................... 13
十、评估结论 ....................................................................................... 15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17
十三、评估报告日 ............................................................................... 18
附 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湖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一批通讯铁塔所涉及的 215 座通讯铁
塔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
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
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
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
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
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
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清单以及评估所需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
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
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
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
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
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
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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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
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
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
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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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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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接受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
有限公司的委托,就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湖南高诺
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 215 座通讯铁塔之经济行为,对湖南高诺
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 215 座通讯铁塔在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进
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和范围为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湖南
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 215 座通讯铁塔。78 座位于湖北省,
其中 15 座位于襄阳市,16 座位于黄石市,47 座位于孝感市;137 座位
于江苏省,其中 16 座位于盐城市,49 座位于南通市,18 座位于连云
港市,54 座位于徐州市。包括塔山大庄村通信铁塔、孙庄通信铁塔、
复兴村通信铁塔等,铁塔类别为插接式单管塔。
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收益法对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
限公司拟收购的 215 座通讯铁塔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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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
得出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的 215 座通讯铁塔在评
估基准日 2021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 6,176.71 万元。
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时注意报
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
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
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使用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
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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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
湖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 215 座通讯铁塔在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5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次委托人为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为湖
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人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拟收购产权持有人湖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 215 座通讯铁
塔。
(一)委托人概况
公司名称: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4 年 5 月 12 日
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3R2 地块湘隆时代商业中心 C 区 4 栋
2 层 1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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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伟
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315683P
营业范围:包括对信息化产业、建筑业、工业、农业、商业、房
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的投资;企业管理服务;通信网络设施与设备、
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机械设备的租赁服务;广
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通信网络设施维护;软件开发及技术
服务,;代收代缴电费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产权持有人概况
公司名称:湖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4 年 10 月 22 日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荷宴路恒业雅苑北栋 801
房
法定代表人:王晓海
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32053196XH
营业范围:信息技术、通信技术的开发、咨询;网络系统集成;
通信设备及产品的研发、销售、租赁;网络技术的开发、咨询、服务;
计算机网络工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电子商务信息咨询。(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为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产权持有人为湖南高
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人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
购产权持有人湖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 215 座通讯铁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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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以及按照相关规定报送相关监管机
构。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
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总经理办公会纪
要》,委托人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产权持有人湖南
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 215 座通讯铁塔。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反映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
产权持有人湖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 215 座通讯铁塔评估
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经济行为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和范围为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湖南
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 215 座通讯铁塔。78 座位于湖北省,
其中 15 座位于襄阳市,16 座位于黄石市,47 座位于孝感市;137 座位
于江苏省,其中 16 座位于盐城市,49 座位于南通市,18 座位于连云
港市,54 座位于徐州市。包括塔山大庄村通信铁塔、孙庄通信铁塔、
复兴村通信铁塔等,铁塔类别为插接式单管塔。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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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
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
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21 年 5 月 31 日。
委托人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拟订了时间表,为了加快整体工作的
进程,同时考虑到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本次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的
需要和完成评估工作的实际可能,经与各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5 月 31 日。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
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
和其他参考依据等,具体如下:
(一) 经济行为依据
1、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资产收购协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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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企(2017)43 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 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 号);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
11、《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估[2017]48 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2、铁塔建设资料;
3、其他参考资料。
(五)取价依据
1、215 座通讯铁塔相关租赁合同;
2、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未来盈利预测;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4、其他参考资料。
(六)其它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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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1 年版);
2、Wind 资讯金融终端;
3、其他参考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可以采用收益法、市场法、
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方法。一般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
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
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成本法是把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被评估资产在全新状况
下所需承担的全部成本(包括机会成本)、费用等作为重置价值,然后
估测被评估资产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价值中予以扣
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通信铁塔经营存在一定的特殊
性,需获得政府等审批程序方可经营,同时在前期与当地运营商建立
合作关系等工作需要投入较多的成本,本次收购的通信铁塔是运营成
熟的一批铁塔,委托方收购后可直接运营,从成本法角度无法体现为
达到成熟运营阶段的前期成本投入,因此未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类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
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其采用替代原则,要
求充分利用类似资产成交的价格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判断和估测被评
估资产的价值。对于通信铁塔而言,因现行政策影响,每一座铁塔在
一定范围内具有唯一性,故能作参照物比较的同类资产少有存在,交
易案例较少,因而很难获得可用以比照的数个近期类似的交易案例,
市场法评估赖以使用的条件受到限制,故本次对通信铁塔的评估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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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采用市场法评估。
收益法是指通过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采用适当
的折现率,将预期的评估对象未来各期的正常纯收益折算为评估对象
的现值,将其之和得出评估对象的收益价格。待估资产通信铁塔均已
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较长,且由于现行政策影响,每一座铁塔在
一定范围内具有唯一性,故待估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量
化,因此具备了收益法估值的基础。
综上,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通信铁塔的价值。
(三)收益法介绍
1、收益现值法
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通信铁塔,用于对外出租,在未来时期里具
有可预测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本次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是指通过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采用适当
的折现率,将预期的评估对象未来各期的正常纯收益折算为评估对象
的现值,将其之和得出评估对象的收益价格。根据本次评估对象、租
赁市场情况、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宜采用收益法。
其基本公式为:
P=P1+P2
其中:P1为基站收益价值;
P2为残值回收价值。
A 1
1
r 1 r n (1 r)
P1= 0.5
其中:A为年净收益;
r为折现率;
n 为收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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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
其中:F为残值回收价值
r 为折现率;
n 为收益年限。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
2021年8月中旬,委托人召集本项目中介协调会,有关各方就本次
评估的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制订出本次
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二)现场评估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时间为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9日。主
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有关人员介绍215座通讯铁塔现状,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215座通讯铁塔投入营运所需投入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
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核实,对流
动资产中的存货取得了企业的自盘表并抽取了部分出入库单。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
法。
6、根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对主要设备,查阅了技术资料、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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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对通用设备,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
资料,收集价格资料。
7、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8、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及负债,在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初步评估测
算。
(三)评估汇总阶段
2021年9月2日至9月10日对资产评估的初步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
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
换意见,在全面考虑有关意见后,按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三审
制度和程序对报告进行反复修改、校正,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本阶段的工作时间为2021年9月11日至9月十八日。
(五)整理归集阶段
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的档案进行整理归集。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
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评估。交易假设是资产评
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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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
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
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
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
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
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按原设计状态正常持续经
营,合同正常执行;
2、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
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
大变化;
4、本次评估假设铁塔租赁到期后按照最后一期租赁期租金水平进
行续租;
5、本次评估假设不考虑未来通货膨胀;
6、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和相关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
7、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
考虑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
债;
8、假设未来通信基站租赁市场保持平衡,政府的政策保持稳定;
9、企业申报评估的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拟收购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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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因历史原因均未办理确权文件,假设不会因产权情况变更对于未
来的收益造成影响;
10、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拟收购的通讯铁塔因历史原因
均未办理确权文件,且通讯铁塔占用土地为企业向政府申请使用的市
政用地以及租赁用地,假设湖南高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与拟
收购的通信铁塔资产相关的未缴费用,本次评估并为考虑存在相关未
缴费用对估值的影响;
1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
流出为平均流出。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我们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评估准则,本
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履行了资产评估法定的和必要的
程序,采用公认的评估方法,对纳入评估范围的 215 项铁塔资产实施
了实地勘察、市场调查和评估计算,得出如下结论: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 215 座通讯铁塔的价值进行评估,得出通
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的 215 座通讯铁塔在评估基准
日 2021 年 5 月 31 日的评估值为 6,176.71 万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抵押担保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抵押担保事项。
(二)产权瑕疵事项
企业申报评估的通服(武汉)网络设施投资有限公拟收购的通讯铁
塔因历史原因均未办理确权文件,且通讯铁塔占用土地为企业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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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的市政用地以及租赁用地,企业承诺该部分通信铁塔资产属
于其所有,对于因该部分资产权属可能造成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次评估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
项。
本次评估无重大期后事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评估假设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按原设计状态正常持续经
营,合同正常执行。
2、评估机构获得的产权持有人盈利预测是本评估报告收益法的基
础。评估师对产权持有人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
经过与产权持有人管理层及其主要股东多次讨论,产权持有人进一步
修正、完善后,评估机构采信了产权持有人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评
估机构对产权持有人盈利预测的利用,不是对产权持有人未来盈利能
力的保证。
3、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
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
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
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
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和
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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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5、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观察所评估构筑物的外貌,在尽可能的
情况下察看了构筑物的规格尺寸和使用情况,未进行任何结构和材质
测试。
6、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产权持有人提供的数据及有关资料,
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产权持有人
提供,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8、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
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
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
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
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
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产权持有人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
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
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
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
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
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评估机构不承担由
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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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的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二)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本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未经委托人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
随意向他人公开。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
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五)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
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六)未征得本评估机构同意并审阅相关内容,评估报告的全部
或者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
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
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八)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
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
用。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2
年5月30日使用有效。
十三、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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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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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2、 评估明细表;
3、 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承诺函;
5、 签字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6、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备案公告(复印件);
7、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8、 签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9、 资产委托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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