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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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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茂基、王喜

东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2 年 0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相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

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

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发

布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

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手续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会议

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

    公司董事会并于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发布了

发布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1年度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公告”),该临时提案公告:一、

对原通知“二、会议审议议案”中增加第六项议案——《关于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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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二、并对原通知“授权委托书”进行了

修订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明。 该临时提案的公告日期据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

2012年4月12日上午10时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西路8号院中关村软件园乙18号楼创通大厦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小离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和临时公告中所增加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均为 2012 年 4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788,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78%。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相关

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验

 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4
 定。

     2.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

 以下五项议案和一项临时公告中增加的议案共计六项议案:

    (1)审议通过《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2,788,1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回避表决情形:无。

    (2)审议通过    《2011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82,788,1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回避表决情形:无。

         (3)审议通过《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788,17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回避表决情形:无。

    (4)审议通过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788,17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回避表决情形:无。

    (5)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82,788,17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回避表决情形:无。

     (6)审议通过在临时议案中公告的《关于聘请2012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2,788,17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5
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回避表决情形:无。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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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茂基

                                见证律师:王茂基、王喜东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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