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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总经理工作细则(2012年7月)2012-07-3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北京华力创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财务总监的作用,明确其职责、权限,规范高级
管理层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
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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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二)   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某项业务或某些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处理具体的生产经营与管理事宜并向总经
理报告工作;

   (三)   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四)   负责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财务总监作为总经理的助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二)   主管公司的财务会计及投融资有关工作;

   (三)   主管公司财务部;

   (四)   负责公司的财务预决算的总审核和投资、借贷项目的专业评审和组
织经济效益分析,并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会计核算实施业务指导,对
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实行把关;

   (五)   负责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第七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会议制。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管
理层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交会议审议事
项的工作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总经理定期办公会和总经理临时办公会(不定
期)。总经理定期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讨论公司每季度的经营管理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或董事会提议时,可随时召开总经理临时
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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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
经理助理。公司认为必要时,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关人员可以
列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必要时应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因故缺席会议时,应委
托一名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或总经理授权的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室提供会议服务,并负责会议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会议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
前至少二日通知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的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一日回复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向总经理办公
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五)    制订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办法;

   (六)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公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聘
任或解聘事宜;

   (七)    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
惩规定;

   (八)    商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的各自分工和
职权范围;

   (九)    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决议的行使作出。若决议事项在总经理办公
会议的权限范围内,该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若决议事项超出总经理办公会
议的权限范围,总经理应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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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权限划分

   第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的日常业务公函,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
务总监审核后报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签发;以公司名义执行的各类日常经营性合
同或其他相关文件,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由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在权限范
围内签署;有关资本运营的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后,
报董事长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的内部管理的具体规章由总经理签发;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由总经理审核并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的聘任,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或财
务总监审核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负责人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审
批。

   第十八条 部门副职的任命,由各部门经理提名,分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
审核后,报总经理签发。部门正职的任命,由主管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提名,总
经理会议讨论后,报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审批。

   第十九条 除了有关法律、《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
的以外: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中的预算内费用,由总经理审批;分(子)公司正常
经营业务中的预算内费用,由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或按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详细
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情况、资金运用和公司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方面。总经理报告应
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工作细则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总经理应于每年底向董事会提交授权事项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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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年度董事会上提交总经理工作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董事传送上述书面报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以下事项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和
监事会报告:

   (一)   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算数相差较大时;

   (三)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

   (四)   重大合同执行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存在重大争议的事项;

   (五)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如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总经理汇报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前述
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绩
效考核标准与激励约束方案。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
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失职或失误,发
生下列情况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亏损,公司董事会有权按有关程序对其予
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二)因决策失误或违法乱纪,给公司资产造成重大损失,视性质与情节严重
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已具备条件,但忽视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导致企业发生经济损
失,给社会带来危害,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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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指挥不当,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使公司财产和员
工生命遭受重大损失,公司董事会有权按有关程序对其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直至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司董事会有权按
有关程序对其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
要求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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