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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7月)2012-07-3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
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以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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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协助董事会办公室部做好投资者管理
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并提请公司权力机构审议。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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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咨询;收集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
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信息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的编制、报送与披露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维护
与更新披露的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七)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八)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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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路演;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时,需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安排进行参观。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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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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