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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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或“公司”)的委托,就
华力创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的范围、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华力创通的委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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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律师就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依据、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内
容、方法及结果、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授权及批准、本次股票期
权计划调整的信息披露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
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
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与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有关的事
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华力创通向本所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华力创通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
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华力创通如下保证:华力创通已
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
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
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
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力创通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为此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华力创通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依据
(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1.《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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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
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2.《激励计划》在“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中具体规定了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对股票
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予以调整的方法和程序;在“十一、公司、激励
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单方
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其未获准行
权的期权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系因部分激励对象离
职以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而对激励对象的范围、
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法律及规范依据充分,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事实依据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激励对象黄国平、王洁琼、孙怀义、童长海共 4 人因
个人原因离职,并且均与公司签署了《离职协议书》。根据《激励计
划》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2 项的规定,上述 4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予
以取消,已授予上述 4 人的股票期权共 12 万份作废。
2.2011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0 年末总股本 67,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13,400,000 元;资
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67,000,000 股。
2012 年 4 月 12 日,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1 年末总股本 134,000,000 股为基数,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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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0,100,000 元;
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0 股,合计转增 134,000,000 股。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权
益分派后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应对股票期权的数量及行
权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事实依据充分,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内容、方法及结果
(一)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内容及方法
根据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范围、期权数量及
行权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具体内容及方法如下:
1.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黄国平、王洁琼、孙怀义、童长海共 4
人因离职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后,首次授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减
少至 46 人。
2.期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一)款第 1 项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752
万份,计算过程为:
2010 年权益分派后:Q=(Q0-12)×(1+n)=(200-12)×(1
+1)=376(万份),
2011 年权益分派后:Q=Q0×(1+n)=376×(1+1)=752(万
4
份)。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
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行权价格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二)款第 1 项、第 4 项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公司首次授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9.25 元,计算过程为:
2010 年权益分派后:P = (P0-V)÷(1+n)=(37.50-0.20)
÷(1+1)=18.65 元
2011 年权益分派后:P = (P0-V)÷(1+n)=(18.65-0.15)
÷(1+1)=9.25 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
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二)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结果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后,
《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752 万份,其中首次授出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人数减少至 46 人,行权价格调整为 9.25 元。详细情况
见下表:
涉及调整项目 调整前(万份) 调整后(万份)
计划授予股票期权
400 752
总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99% 2.81%
首次授出的股票期
400 752
权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2.99% 2.81%
5
公司高管人员及其 公司高管人员及其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他核心技术(业务) 他核心技术(业务)
范围
人员共50人 人员共46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内容、方法及结
果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1.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
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
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根据《激励计划》“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
序”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
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
3.根据上述授权,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首次授出的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及期
权数量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已经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的信息披露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调整
手续。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系根据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而进行,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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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合法、有效;本次股
票期权计划调整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事项的调整手
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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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茂基
经办律师:
(王茂基)
(于春凤)
2012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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