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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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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茂基、于春
 凤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等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
 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完整、
真实、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以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上午 10:
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院中关村软件园乙 18 号楼创通
大厦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
开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高小离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9 月 21 日。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160,44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9.87%。经核查,上述股

 东均为 2012 年 9 月 21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
 的股东。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

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201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2012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列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
 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茂基)
                               见证律师:
                               (王茂基)
                               (于春凤)
                                二 0 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