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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李燕)2013-03-22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2012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
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就本人2012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2年公司共计召开13次董事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
下: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席会议

           13              13              0             0                否


    2012 年公司共计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
况如下:

本年应参加股东大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3                       3                        0                 0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情况。本年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
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并从独立董事的角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2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 201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公
司聘任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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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同意公司聘任王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
日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二) 2012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对以下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2、关于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项
   3、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关联交易的事项
   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事项
   5、关于 2011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事项
   对于以上事项,认为: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1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
关联交易为公司以超募资金 1,000 万元收购北京恒创开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1%
的股份,该项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
易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三)2012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向华力睿源提供财务
资助并未损害公司乃至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关于聘请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同意聘请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
议。
   (四)2012 年 5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本人对《关
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7)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 1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
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定,超募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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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 1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五)2012 年 7 月 30 日,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截止 201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六)2012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人对《关
于调整公司首次授出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权激励对象及权益工
具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七)2012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对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2、《关于 2012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
对 2012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无异议。
   (八) 201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对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收购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收购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95%股权事项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3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同意公
司以超募资金 2,090.00 万元人民币收购天津市新策电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95%
的股权。
    (九)2012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
人对《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上海控股子公司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2,040 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上海控股子公司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同意公
司以超募资金 2,040 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上海控股子公司。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12年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规
则的相关要求,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
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发挥了审计委员会
专业水平。同时,本人作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还从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
为公司提供了一些建议和意见。
   四、在公司 2012年度审计中的履职情况
    2013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3 年第一次会议,与公
司聘请的审计机构进行沟通,确定了 201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日程安排。
就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重点领域进行了沟通。
     2013 年 3 月 14 日,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现场结
束并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审
阅了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审计意见的公司 201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认为:公
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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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意
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正。

   (二)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坚持谨慎、勤勉、诚实的原则,
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六、其他事项

   (一)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二)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三)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各项重大
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尽最大努力维护投资者权益。2013
年本人将更加勤勉尽责,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
意见,促进公司向既定的方向健康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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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李燕2012年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燕 _______________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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