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关于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3-03-22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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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
赛特广场 5 层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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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13)第 110ZA0603 号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
用》的要求编制《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保证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华力创通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华力创通公司董事会编制
的《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2012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
结合华力创通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
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力创通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
的规定,与实际存放及使用情况相符。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力创通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关黎明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力
中国〃北京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