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评价意见2013-03-22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评价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关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1-10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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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13)第 110ZA0602 号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
公司)董事会对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华
力创通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
保持其有效性,并确保后附的华力创通公司《关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
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华力创通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我们的责任是对华力创通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与
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
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
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
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华力创通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力创通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关黎明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力
中国〃北京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