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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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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茂基、李鹏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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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相关的

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所律

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核查、

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8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并于2013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媒体

上发布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2013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会议通知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手续等事项进行

了披露和说明。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到15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

2013年9月12日上午10时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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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路8号院中关村软件园乙18号楼创通大厦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高小离因公出差,本次股东大会由经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熊运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2013年9月11日至2013

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13年9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15:00至2013年9月12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

 2013 年 9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51,83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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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

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3、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70,4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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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规则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验

 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通知中详细列明。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 70,4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10 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

 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票规则要求。

     本次会议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议案已获得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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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 151,845,10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60,357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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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茂基)

                                  见证律师:

                                 (王茂基)

                                 (李鹏)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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