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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24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中心 A 座 707-708                             邮编: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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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茂基、祝斌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4 年 05 月 23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

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相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及本

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

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上述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上进行了公告,并于2014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媒

体上发布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

会议通知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投票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手续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和说

明。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

2014年5月23日上午10时在公告中通知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西路8号院中关村软件园乙18号楼创通大厦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2
限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高小离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

通知提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均为 2014 年 5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7,200,6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4.93%。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等相

 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

 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3
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1、《2013 年度董事会报告》

    该议案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2014 年 4 月 18 日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公司独立董事代表在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上进行述职,述职报告已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

    2、《2013 年度监事会报告》

    该议案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2014 年 4 月 18 日的《2013 年度监

事会报告》中。

    3、《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2014 年 4 月 18 日的《第二届董事


                               4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

    4、《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2014 年 4 月 18 日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

    5、《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已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6、《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2014 年 4 月 18 日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

    7、《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2014 年 4 月 18 日的《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自 2011 年 4 月成立以来,三年任期已满,将

进行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高小离、王琦、熊运鸿、王伟、

路骏、李宗利、李春升、李燕、赵轶姝等 9 人作为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

    该议案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2014 年 4 月 26 日的《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

    9、《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


                               5
的议案》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三年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2 名。经广泛征询意见,本次监事会提名褚小楷、陈燕和付海建为

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该议案已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2014 年 4 月 26 日的《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规则和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本所律师验

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会议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议案已获得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的表决结

果。

    2.表决结果


                             6
    与会股东代表对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

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代表赵轶姝女士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

职。

    表决结果:同意 147,2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7,2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47,2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2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47,20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11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反对 8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选举。

    表决结果:

    董事候选人高小离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董事候选人王琦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董事候选人熊运鸿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董事候选人王伟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8
    董事候选人路骏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董事候选人李宗利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燕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

    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春升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独立董事候选人赵轶姝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

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上述监事候选人进行选举。

    监事候选人褚小楷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监事候选人陈燕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监事候选人付海建得票:147,200,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9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

 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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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大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茂基)

                                   见证律师:

                                  (王茂基)

                                  (祝斌)

                                   二○一四年 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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