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力创通: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2014-09-05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14-047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于2014年9月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4年6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
2014年7月30日发出《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14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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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说明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
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
的调整。根据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13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0.1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268万元,前述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
现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P=P0-V=10.05元-0.01元=10.04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0.05元/股调整为10.04
元/股。分配明细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高小离 董事长 80 13.33% 0.299%
王琦 董事 63 10.50% 0.235%
王伟 董事、总经理 40 6.67% 0.149%
路骏 董事 15 2.50% 0.056%
副总经理、董事会
吴梦冰 35 5.83% 0.131%
秘书
黄玉彬 副总经理 31 5.17% 0.11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336 56.00% 1.254%
(业务)人员(26 人)
合计(32 人) 600.00 100.00% 2.239%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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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期激励对象为32名,均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的名单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激励对象相符。
五、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
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
相应的调整。公司计划2013年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送
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前述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根据《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10.04元/股。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时,作为该计划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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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高小离先生、王琦先生、王伟先生、路骏先生,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熊运鸿先生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华力
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9月4日,并同意
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授
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授予对象
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
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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