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4-10-27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14-052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与会议董事 9
名,实际参与会议董事 9 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结果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公司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外部审计
机构,聘期一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经全
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一致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4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88 万股。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4】第 011102 号验资报告,对公

                                    1
司截至 2014 年 9 月 16 日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公
司已收到 31 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货币资金出资款人民币 5,903.52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 588.00 万元。
   董事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588 万元,公司股本由 26,800 万股增至
27,388 万股,注册资本由 26,800 万元增至 27,388 万元。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等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 年 10 月)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刊载的《北京华力创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北京华力
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2014 年 10 月)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刊载的《北京华力创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拟召开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拟定于2014年11月12日(星期三)在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同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北京华力创通科

                                    2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0 月 23 日




                                  3
附件 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 年 10 月)

一、 第六条
    修订前: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800 万元。
    修订后: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388 万元。


二、第十九条
    修订前: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800 万股,均为普通股。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出资方式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比例(%)

      1         高小离     净资产            6,018.32          22.46%

      2          王琦      净资产           5,001.9332         18.66%

      3         熊运鸿     净资产           3,945.5468         14.72%

               其他自然
      4         人股东     净资产            5,034.2           18.78%

               社会公众
      5         股股东      货币              6,800            25.38%

    修订后: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388 万股,均为普通股。


三、第五十七条

                                     4
   修订前: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订后: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四、第八十条
   修订前: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5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后: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五、第八十二条
   修订前: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后: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七款


                                  6
   修订前: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修订后: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第一百七十五条
   修订前: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修订后:

    公司选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7
附件 2: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2014 年 10 月)

一、 第八条
    修订前: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提供网络等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后: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 第十五条
    修订前: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修订后: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8
三、第二十一条

   修订前: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订后: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9
四、第二十五条
   修订前: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修订后: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五、第三十九条
   修订前: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后: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10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六、第四十一条

    修订前: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后: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第五十四条

    修订前: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修订后: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11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