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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5-03-20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201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管、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及子公司
高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上述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1
安排。
    5、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中 3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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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李春升


              李   燕


              赵轶姝




                                                     2015年 3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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