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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2015-05-14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15-03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于2015 年5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
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
构出具相应报告。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
并进行了备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
可以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15年4月16
日发出《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5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
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
项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
行调整的议案》。由于原53名激励对象中,李宗利、吴文娟和周斌3人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53名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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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名,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00万股调整为368万股。同时确定以2015年5月13日作
  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
         5、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审议通过《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员名
  单的议案》。
         6、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经过上述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400万股调整为368股。分配
  明细如下:
                                                   占授予限制性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本的比例
                                                   股票总数的比例
 王伟          董事,总经理             26             7.07%          0.09%
付正军           副总经理               15             4.08%          0.05%
刘解华           副总经理               15             4.08%          0.05%
黄玉彬           副总经理               15             4.08%          0.05%
吴梦冰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5             4.08%          0.05%
 路骏              董事                 10             2.72%          0.0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
务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及子公             272             73.91%         0.99%
      司高管(44 人)
            合计(50 人)             368.00          100.00%         1.34%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北京华力创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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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限
制性股票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票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和《201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尚需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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