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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8-22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3号》(以下统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北京华力创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
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第一期解锁(以下简称“本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求,解锁条件已经达成,除实际控制人
高小离先生和王琦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限
制性股票而继续锁定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其余2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期解锁
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期解锁相关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期解锁相关议案时,9名董事中的4名关联董事高小离先
生、王琦先生、王伟先生、路骏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华
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办理本期解锁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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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   钢)               (卢侠巍)               (徐   彬)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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