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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6-05-07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期解锁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统称“《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力
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1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以
下简称“本期解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
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对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
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
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期解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进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期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1. 2015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
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发出的《关于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北京华
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 2015 年 5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


    4. 201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总量由 400 万股调整为 368 万股,授予对象人数由 53 名调整为 50 名。公司
独立董事就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和授予对象人数
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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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认为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
单在股东大会批准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5. 201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价格由 10.98 元/股调整为 5.475 元/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368 万股调整
为 736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和授予价格调整等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6. 2015 年 6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授
予登记;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0 人,实际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总数为 73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475 元/股。


    7.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公司本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的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
与实施相关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备
忘录》的相关规定。


二、 本期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全部 50
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期解锁资格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
理本期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办理本期解锁相关事宜。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认为本期解锁中全
部 50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期解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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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期解锁的条件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期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华力创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3. 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
考核达标。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4. 公司业绩条件达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于按照本股权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每一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1)
锁定期 2015 年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2)以
201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 年—2017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
30%。“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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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及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上述第 1 项、第 2 项条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 2015 年度绩效经考核均达到相应的考
核要求,满足前述第 3 项条件。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6)第 110ZA1138
号《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审计报告》及华力创通《2015
年年度报告》,华力创通 2015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743.62 万元,不低于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前述净利润
相比 2014 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2,360.15 万元增长
了 16.25%(不低于 10%)。因此,公司达到了本期解锁要求的业绩指标,满足前
述第 4 项条件。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
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四、 本期解锁安排


    (一)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全部 50
名激励对象,该等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前述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 50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
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解锁数量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在符合相应解锁条件的基础上,公司本期解
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全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即
294.4万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解锁时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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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第一个解锁期为自授予
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此期间,华力创通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需要持续满足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
所述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各项条件后方可申请解锁。


五、 其他事项

    华力创通本期解锁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本期解锁的相关后续手续。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和本期解锁的激
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期解
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
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凌霄


                                          经办人:黄振中


                                                  李晓璇


                                          二零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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