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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28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
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实施《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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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
条件。
    2、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了未来
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成长性,同时也
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限制性激励计划
的激励作用,公司本期股权激励计划业绩指标高于上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
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2019 年净利润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0%。“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李钢、卢侠巍、徐彬
                                               201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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