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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1-19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
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月18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条件。

       2、公司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1月18日,并同意向
符合条件的106名激励对象授予657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钢、卢侠巍、徐彬
                                                 2017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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