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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资产过户事宜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7-04-2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资产过户事宜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七年四月
                            声明和承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北京
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本报告不构成对华力创通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
见,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的风险,不承
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华力创通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




                                    1
                                 释        义
    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
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
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华力创
                         指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指   高小离、王琦、熊运鸿
控制人
标的公司、明伟万盛、目        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明伟万盛实业
                         指
标公司                        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   指   陆伟、马赛江、陈林
行对象、业绩承诺方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明伟万盛 100%股权
本次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华力创通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指
本次重组                      集配套资金
西南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律师、法律顾问       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同华、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致同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         指
                              购买资产协议》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指
                              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明伟万盛
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
                         指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
告》
                              (2016)第 250 号)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明伟万盛
补充评估报告             指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
                              (2017)第 014 号)
                              自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
过渡期间                 指
                              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评估基准日           指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业绩补偿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最近两年一期、报告期     指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9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规范运作指引》         指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格式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基本情况

      华力创通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明伟万盛 100%股权,同时为
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拟向不超过 5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
金,本次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陆伟、马赛江、陈林合计
持有的明伟万盛 100%股权。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明伟万盛 100%股权收益
法估值 40,100.00 万元为参考依据,各方确认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 40,00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 16,000.00 万元,以股份支付 24,000.00 万元。

      2、为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 万元,不超过标的资
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后用于支
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投资建设募投项目、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及作价

      中同华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明伟万盛 100%股权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的
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明伟万盛 100%
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价值为 2,967.63 万元,评估价值为 40,100.00 万元,评估增值
37,132.37 万元,增值率 1,251.25%。截至补充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明
伟万盛 100%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价值为 4,920.78 万元,评估价值为 44,700.00 万元,
评估增值 39,779.22 万元,增值率 808.39%。

      以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明伟万盛 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40,000.00 万元。

      各交易对方拟出让的股权作价情况具体如下表:

 序号         姓名          拟出让出资额(万元)        交易作价(万元)
  1           陆伟                           3,250.00              26,000.00



                                     4
 序号             姓名          拟出让出资额(万元)               交易作价(万元)
   2           马赛江                                1,000.00                    8,000.00
   3              陈林                                750.00                     6,000.00
           合计                                      5,000.00                   40,000.00


       (三)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陆伟、马赛
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

       3、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
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公司本次发行市场参考价格情况如下表:

           市场均价类型             市场均价(元/股)           市场均价*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交易日均价                16.17                      14.55
   定价基准日前 60 交易日均价                18.88                      16.99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交易日均价                19.43                      17.49


       上述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即 16.17 元/股。经各方友好协商,
发行价格为 16.00 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即 14.55 元/股。

                                         5
    2017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1,6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 5,616,500 元。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
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利润分配预案。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完成了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后,公司总股本
由 561,650,000 股减少至 561,182,000 股,根据《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确
定的分配原则:“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
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1,18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0083 元。

    公司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实施完毕。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双方原定每股发行价格将根据上述派息事项相
应调整,由 16.00 元/股调整为 15.9899917 元/股。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公司向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发行
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在明伟万盛的持股比例-获得的现金对价)
÷本次发行价格

    上述公式计算取得的股份对价数量精确至股,对价股份数量不足一股的,交
易对方自愿放弃。

    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共计持有明伟万盛 100%股权;明伟
万盛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40,000.00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对价


                                     6
24,000.00 万元,按发行价格 15.9899917 元/股计算,共发行 15,009,387 股(取整
后)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出资额   股权比  股份对价       调整前发行 调整后发行       现金对价
序号
          名称    (万元) 例(%) (万元)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万元)
 1        陆伟    3,250.00    65.00   15,600.00     9,750,000    9,756,102     10,400.00
 2       马赛江   1,000.00    20.00    4,800.00     3,000,000    3,001,877      3,200.00
 3        陈林     750.00     15.00    3,600.00     2,250,000    2,251,408      2,4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24,000.00    15,000,000   15,009,387     16,000.00

       若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5、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6、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
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12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华力创通股份。上述 12 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
明伟万盛股东通过本次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
锁:

       1、第一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项下就 2016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
份中的 3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2、第二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项下就 2017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
份中的 3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3、第三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项下就 2018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
份中尚未解锁的剩余股份可解除锁定。

                                           7
    股份锁定期限内,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通过本次交易获得
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
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7、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
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陆伟、马赛江、陈林按其截至协议签署日在明伟万盛
的持股比例承担,并于本次收购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
以补偿。

    8、标的资产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资产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为标的资产估值的一
部分,交割日前不再分配;交割日后,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与批准程序

    1、2016 年 4 月 28 日,明伟万盛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将所持明伟万
盛 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并互相放弃优先购买权。

    2、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等相关议案。

    3、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等相关议案。

    4、2016 年 5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通过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
程序。

    5、2017 年 1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标的资产的补充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上市公司补充备考审阅报告。

    6、2017 年 4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之募集配
套资金限售期的议案》。


                                     8
    7、2017 年 3 月 23 日及 2017 年 4 月 17 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相关事宜的期限的议案》。

    8、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华力创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陆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7]455 号),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华力
创通与陆伟等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先决条件已满足,具备
实施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和股份发行的办理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及债权债务转移办理情况

    2017 年 4 月 25 日,本次交易之标的公司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就资产
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911674930)。公司与交易对方完
成了明伟万盛 100%股权过户事宜,本次变更后,公司持有明伟万盛 100%的股
权,明伟万盛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明伟万盛 100%股权,标的资产的债权债务均由标的
资产依法独立享有和承担,因此本次交易未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本
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事项。

    (二)相关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
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9
    本次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

    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
的登记手续,在深交所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上述后续事项继续办理不存在
实质性障碍,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 亿元。上
市公司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不影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结果。

    (三)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对新增股本进行验资,并向主管政府部门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
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该等手续不存
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四)本次交易各方需继续履行相关约定及承诺

    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四、本次重组过程的信息披露情况

    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等相关议案,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等相关议案,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

    本次交易之《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已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zse.cn)。

    2017 年 1 月 24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161174 号《中国证监


                                     10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要求,上市公
司需要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相关书面回复已于 2017 年 2 月 7 日刊载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2017 年 4 月 10 日,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之募集配套资金限
售期的议案》,相关披露文件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2017 年 2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7 年第 7
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事项获得无条件通过。2017 年 4 月 20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证监许可[2017]455 号《关于核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陆伟等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相关
内容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报告书(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已于 2017 年 4 月 21 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实施已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力创通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
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事宜,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上市事宜;尚需按照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募集配套
资金;向主管行政机关办理因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项的


                                     11
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的风险和障碍。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资产过户事宜之独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江亮君                   易德超




项目协办人:
                 刘大鹏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8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