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五月 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声明和承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上市公司”或“发 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华力创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就本次交易所发表的意 见完全是独立进行的。 西南证券依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 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 为的基础上出具的。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提供,交 易各方均已出具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 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 3、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华力创通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 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所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华力创通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计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华力创 指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指 高小离、王琦、熊运鸿 控制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本核查意见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标的公司、明伟万盛、目 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苏明伟万盛实业 指 标公司 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 指 陆伟、马赛江、陈林 行对象、业绩承诺方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明伟万盛 100%股权 本次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华力创通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指 本次重组 集配套资金 西南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杜律师、法律顾问 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中同华、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致同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协议》 指 购买资产协议》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指 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明伟万盛 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 指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 告》 (2016)第 250 号)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江苏明伟万盛 补充评估报告 指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 (2017)第 014 号) 自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 过渡期间 指 起至标的资产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评估基准日 指 2016 年 9 月 30 日 业绩补偿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最近两年一期、报告期 指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9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规范运作指引》 指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格式准则第 26 号》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元、万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介绍 (一)本次交易方案基本情况 华力创通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明伟万盛 100%股权,同时为 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拟向不超过 5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陆伟、马赛江、陈林合计 持有的明伟万盛 100%股权。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明伟万盛 100%股权收益 法估值 40,100.00 万元为参考依据,各方确认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 40,000.00 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 16,000.00 万元,以股份支付 24,000.00 万元。 2、为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5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 万元,不超过标的资 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后用于支 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投资建设募投项目、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交易价格 中同华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明伟万盛 100%股权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的 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明伟万盛 100% 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价值为 2,967.63 万元,评估价值为 40,100.00 万元,评估增值 37,132.37 万元,增值率 1,251.25%。截至补充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明 伟万盛 100%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价值为 4,920.78 万元,评估价值为 44,700.00 万元, 评估增值 39,779.22 万元,增值率 808.39%。 以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 协商确定明伟万盛 10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40,000.00 万元。 各交易对方拟出让的股权作价情况具体如下表: 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号 姓名 拟出让出资额(万元) 交易作价(万元) 1 陆伟 3,250.00 26,000.00 2 马赛江 1,000.00 8,000.00 3 陈林 750.00 6,000.00 合计 5,000.00 40,000.00 (2)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华力创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发行股份和支 付现金的简要情况如下: 1)发行股份安排 ①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 ②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陆伟、马赛 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 ③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 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公司本次发行市场参考价格情况如下表: 市场均价类型 市场均价(元/股) 市场均价*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交易日均价 16.17 14.55 定价基准日前 60 交易日均价 18.88 16.99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交易日均价 19.43 17.49 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述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参考价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即 16.17 元/股。经各方友好协商, 发行价格为 16.00 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即 14.55 元/股。 2017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1,6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 5,616,500 元。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 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利润分配预案。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完成了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后,公司总股本 由 561,650,000 股减少至 561,182,000 股,根据《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确 定的分配原则:“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 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1,18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0083 元。 公司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实施完毕。 依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交易双方原定每股发行价格将根据上述派息 事项相应调整,由每股 16.00 元调整为每股 15.9899917 元。 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④发行数量 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公司向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发行 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在明伟万盛的持股比例-获得的现金对价) ÷本次发行价格 上述公式计算取得的股份对价数量精确至股,对价股份数量不足一股的,交 易对方自愿放弃。 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共计持有明伟万盛 100%股权;明伟 万盛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40,000.00 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对价 24,000.00 万元,按发行价格 15.9899917 元/股计算,共发行 15,009,387 股(取整 后)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 股东 出资额 股权比 股份对价 调整前发行 调整后发行 现金对价 号 名称 (万元) 例(%) (万元)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万元) 1 陆伟 3,250.00 65.00 15,600.00 9,750,000 9,756,102 10,400.00 2 马赛江 1,000.00 20.00 4,800.00 3,000,000 3,001,877 3,200.00 3 陈林 750.00 15.00 3,600.00 2,250,000 2,251,408 2,4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24,000.00 15,000,000 15,009,387 16,000.00 若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⑤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⑥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 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12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 持有的华力创通股份。上述 12 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 明伟万盛股东通过本次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 锁: 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一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项下就 2016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 份中的 3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第二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项下就 2017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 份中的 3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第三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项下就 2018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 份中尚未解锁的剩余股份可解除锁定。 股份锁定期限内,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通过本次交易获得 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 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现金支付安排 华力创通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本次交易且本次交易涉及的配套募集 资金到位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明伟万盛股东支付全部现金对价 16,000 万 元;但如自股权交割日起 6 个月内,上市公司尚未开展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或 者上市公司取消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则上市公司应当于股权交割日起满 6 个月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明伟万盛股东支付全部现金对价。 3)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各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 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陆伟、马赛江、陈林按其截至协议签署日在明伟万盛 的持股比例承担,并于本次收购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对上市公司予 以补偿。 4)标的资产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标的资产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为标的资产估值的一 部分,交割日前不再分配;交割日后,由上市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1)发行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5 名特定投 资者。 (3)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按照《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 行价格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询价: 1)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或者发行价 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 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 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4)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0,000.00 万元,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的 100%。 具体发行数量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 《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如本次发行价格因上市公司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 权事项作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5)上市地点 1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6)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方案之募集配套资金限售期的议案》,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取得的公司股 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 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组上市 1、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华力创通经审计的 2015 年度财务报告、标的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 及交易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相关指标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净资产 华力创通(2015 年末/2015 年度) 115,809.39 41,499.34 89,349.28 明伟万盛(2015 年末/2015 年度) 6,316.51 6,582.92 2,967.63 明伟万盛(成交额) 40,000.00 - 40,000.00 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成交额较高者占华 34.54% 15.86% 44.77% 力创通相应指标比重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净资产 (成交额与账面值孰高)、营业收入均未超过华力创通相应指标的 50%,根据《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涉及发行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股份购买资产,需通过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的审核,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方可实施。 2、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 对方陆伟、马赛江、陈林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不超过 5%,根据《上市规则》, 交易对方不构成公司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高小离、王琦、熊运鸿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持股比例为 43.72%;本次交易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 情况下,高小离、王琦、熊运鸿的持股比例变更为 42.58%,仍为公司的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前后高小离、王琦、熊运鸿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与批准程序 1、2016 年 4 月 28 日,明伟万盛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将所持明伟万 盛 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并互相放弃优先购买权。 2、2016 年 4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等相关议案。 3、2016 年 5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等相关议案。 4、2016 年 5 月 31 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通过国防科工局的军工事项审查 程序。 5、2017 年 1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标的资产的补充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上市公司补充备考审阅报告。 6、2017 年 4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之募集配 1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套资金限售期的议案》。 7、2017 年 3 月 23 日及 2017 年 4 月 17 日,上市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相关事宜的期限的议案》。 8、2017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北京华力创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陆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7]455 号),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华力 创通与陆伟等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的先决条件已满足,具备 实施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股权过户 2017 年 4 月 25 日,本次交易之标的公司明伟万盛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 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911674930)。公司与交易对方完 成了明伟万盛 100%股权过户事宜,本次变更后,公司持有明伟万盛 100%的股 权,明伟万盛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标的股权验资 2017 年 5 月 2 日,致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 110ZC0167 号),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股权过户事宜进行了验证。 (三)新增股份登记 2017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 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其已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受理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 1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 公司股东名册。 (四)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 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 亿元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市场情况后续进行。 (五)后续事项 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同时还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上市 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尚需按照本次 资产重组方案募集配套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实施完毕,上 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 程中,没有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 的调整情况 2016 年 12 月 22 日,华力创通监事陈燕和付海建因个人原因分别向华力创 通监事会辞去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职务。经华力创通 2016 年 12 月 23 日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监事王宁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 任期至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华力创通 2016 年 12 月 23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及 2017 年 1 月 13 日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补关 军、杨焕玲为公司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监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1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的上述监 事变更与本次重组不存在直接关联,且上述人员调整均遵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重组发 生变更的情况。 六、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 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 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2016 年 4 月 29 日,华力创通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已 在《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报告书》中披露。目前上述协议已经生效,华力创通已完成了相关标的资产的 过户事宜。交易双方已经履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内容,无违反约 定的行为。华力创通与交易对方与利润补偿相关的协议正在执行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 交易各方正常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就股份锁定、业绩承诺及补偿、竞业禁止安排、 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和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等方 面做出了承诺,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1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中披露。交易双方均正常履行 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对方均正常 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本次交易中,明伟万盛 的过渡期间确认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4 月 25 日。经明伟万盛财务部门 测算,过渡期间未发生相关亏损,不需要交易对方承担。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过渡期间标的资 产未发生亏损,不需要交易对方承担。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本次 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股权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新增的 15,009,387 股股票已由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股份预登记。上市公司尚 需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同时还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上市公司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尚需按照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募 集配套资金。该等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实施情况独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签署页) 项目主办人: 江亮君 易德超 项目协办人: 刘大鹏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15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