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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2017-05-19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17-055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已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陆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55 号)。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交易方所出具的主要承诺情况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
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报告书(修订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高小离、王琦、熊运鸿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上
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
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人将对因前述
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为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交易对方陆伟、马赛江、陈林作
出如下承诺:


                                     1
    “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拟注入资产明伟万盛之间
的交易(如有)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企业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
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平,
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
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高小离、王琦、熊运鸿就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进一步就相关安排承诺
如下:

    “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
与上市公司、或明伟万盛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就避免未来同业竞争事宜,本人进一步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在作为上市
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
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
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在上述期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如有)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
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
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上市
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2
    交易对方陆伟、马赛江、陈林就避免与上市公司及明伟万盛同业竞争问题,
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会投资或新设任
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如本人
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
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将该
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以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
业竞争,以确保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三、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小离、王琦、熊运鸿出具《关于保证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等)
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3)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作出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
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
规提供担保。

    (4)保证上市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
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障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
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
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等依照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
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除通过下属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
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
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4
    (4)保证尽量减少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
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
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四、业绩及补偿承诺

    根据本公司与交易对方陆伟、马赛江、陈林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陆伟、马赛江、陈林就业绩及补偿承诺如下:

    1、业绩承诺

    陆伟、马赛江、陈林承诺:明伟万盛 2016 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3,450 万元,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 7,590 万元,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 12,558 万元(以下合称“承诺利润数”)。

    2、补偿安排

    (1)明伟万盛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承诺期内,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明伟万盛当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利润数”)与《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
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明伟万盛股东应当根据专项核
查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
进行补偿。

    交易双方同意,会计师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审核确定明伟万盛当年
的实际净利润时,应当剔除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投入明伟万盛(如有)而对明伟万




                                     5
盛财务费用的影响因素(即应当剔除明伟万盛因此可节约的财务费用)。本次配
套募集资金对明伟万盛财务费用的影响数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对明伟万盛财务费用的影响数额=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中实
际投入明伟万盛的金额×(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明伟万盛因使用配套
募集资金需要向上市公司支付的借款利率)×(1-明伟万盛所得税税率)×资
金实际使用天数/365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2)利润补偿方式

      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为明伟万盛全体股东。

      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实际利润数低于承诺利润数而需要明伟
万盛股东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按照《业绩承诺
与补偿协议》规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当年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当
年应补偿金额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及应补偿的现金数,向补
偿义务主体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并在需补偿当年的审计报告出具
后 45 天之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 1.00 元的
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际净利润数)÷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已补偿金额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
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按照其截至《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签署日在明伟万盛
的持股比例确定应承担的补偿金额,各方承担的补偿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补偿义务主体姓名                   承担的补偿比例
  1              陆伟                            65.00%



                                     6
  2            马赛江                           20.00%
  3             陈林                            15.00%
             合计                               100.00%

      补偿义务发生时,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和顺序向上市公司承担
补偿义务:

      (1)补偿义务发生时,如果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应向各补偿义务主体支
付的现金对价尚未支付完毕的,则各补偿义务主体首先以该等未支付的现金对价
进行补偿,即上市公司有权在向其支付现金对价时直接扣减相应应补偿金额,该
等扣减金额视同于明伟万盛股东已履行相应部分的补偿义务;

      (2)上述未支付现金对价不足补偿的,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以其通过本次
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股份补偿;

      各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应补偿股份数=(各补
偿义务主体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以未支付现金对价承担的补偿金额)÷本次发
行价格。

      (3)补偿义务主体所持剩余股份数不足以支付全部补偿金额的,补偿义务
主体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发出
的付款通知要求向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各补偿义务主体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应获得的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总额作为
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的上限。

      各补偿义务主体就现金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五、股份锁定承诺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约定,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通过本
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12 个月届满之
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
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华力创通股份。上述 12 个月锁定期限届满


                                     7
后,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通过本次资产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新
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1、第一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12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项下就 2016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
份中的 3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2、第二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24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项下就 2017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
份中的 30%扣减解锁当年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后的剩余部分可解除锁定;

    3、第三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其在《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项下就 2018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本次取得的新增股
份中尚未解锁的剩余股份可解除锁定。

    股份锁定期限内,陆伟、马赛江、陈林 3 名明伟万盛股东通过本次交易获得
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
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六、任职期限和竞业禁止承诺

    1、任职期限安排

    为保证标的公司明伟万盛持续发展和保持竞争优势,《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明伟万盛主要交易对方陆伟自《购买资产协议》签署之日起 5 年内,应当继续于
明伟万盛或华力创通任职并履行其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陆伟违反前述任职期限
要求的,上市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明伟万盛交易对方保证明伟万盛核心管理及技术团队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陆
伟、徐洋、陆仕刚、薛南、肖宇平、薛全义、瞿帅东)自股权交割日之日起 3
年内继续于明伟万盛任职并履行其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保证前述核心管理及技
术团队成员与明伟万盛签署令上市公司满意的劳动合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
其中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少于 3 年,竞业限制期限为 2 年。


                                     8
     2、竞业禁止安排

     明伟万盛交易对方在《购买资产协议》承诺:本人在目标公司及华力创通任
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未经华力创通书面同意,不会自己经营或以他人名义直
接或间接经营与华力创通及目标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会在同华力创通及
目标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的实体担任任何职务或为其提供任何服务;本
人违反前述不竞争承诺的,应当将本人因违反承诺所获得经营利润、工资、报酬
等全部收益上缴华力创通,前述赔偿仍不能弥补华力创通因此遭受的损失的,本
人应当就华力创通就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明伟万盛交易对方保证明伟万盛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成员亦向上市公司出
具上述不竞争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诺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
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各方其他关于本次资产重组的承诺

    (一)交易对方关于目标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对方陆伟承诺:

    “1、本人对明伟万盛的认缴出资额为 3,250 万元,实缴出资额为 650 万元,
实缴出资额合法合规,出资额缴纳情况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2、本人通过受让取得的股权其转让价款均依约付清;

    3、该等股权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任何权属纠纷,
亦不存在其他任何潜在法律权属纠纷;

    4、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限制情形,也不存
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该等股权之情形;

    5、本人依法拥有该等股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该等股权的股权
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6、本人以个人资产承担对未缴足出资额部分的法定责任,如因该部分未缴
足出资额对公司及其他或未来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以未缴足出资额为限承担补
偿责任和其他额外的法定赔偿责任。”

                                     10
    本次交易对方马赛江承诺:

    “1、本人对明伟万盛的认缴出资额为 1,000 万元,实缴出资额为 200 万元,
实缴出资额合法合规,出资额缴纳情况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2、本人通过受让取得的股权其转让价款均依约付清;

    3、该等股权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任何权属纠纷,
亦不存在其他任何潜在法律权属纠纷;

    4、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限制情形,也不存
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该等股权之情形;

    5、本人依法拥有该等股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该等股权的股权
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6、本人以个人资产承担对未缴足出资额部分的法定责任,如因该部分未缴
足出资额对公司及其他或未来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以未缴足出资额为限承担补
偿责任和其他额外的法定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对方陈林承诺:

    “1、本人对明伟万盛的认缴出资额为 750 万元,实缴出资额为 150 万元,
实缴出资额合法合规,出资额缴纳情况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

    2、本人通过受让取得的股权其转让价款均依约付清;

    3、该等股权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任何权属纠纷,
亦不存在其他任何潜在法律权属纠纷;

    4、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限制情形,也不存
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拍卖该等股权之情形;

    5、本人依法拥有该等股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该等股权的股权
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11
    6、本人以个人资产承担对未缴足出资额部分的法定责任,如因该部分未缴
足出资额对公司及其他或未来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以未缴足出资额为限承担补
偿责任和其他额外的法定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明伟万盛已完成股东变更,华力创
通持有明伟万盛 100%股权。

       (二)交易对方关于无违法行为的承诺函

       交易对方陆伟、马赛江、陈林承诺:

       “本人在最近五年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
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具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本人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本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三)交易对方关于最近五年诚信情况的承诺

    交易对方陆伟、马赛江、陈林承诺:

    “本人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不实被立案调查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交易对方陆伟、马赛江、陈林承
诺:




                                     12
    “如本人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
以前,本人将不转让在华力创通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华力创通董事会,由华力创通董
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
定申请的,本人授权华力创通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
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华力创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人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
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五)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交易对方陆伟、马赛江、陈林承诺:

    “一、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
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
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本次交易
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
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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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
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
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
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六)全体董事关于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承诺并保证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本次
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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