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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9-08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计划》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董亮、刘焕民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
司全部回购注销董亮、刘焕民 2 人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2,000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4.995 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
回购注销的少数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要
求,解锁条件已经达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7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符
合第三期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期解锁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期解锁相关议案时,9 名董事中的 4 名关联董事高小离
先生、王琦先生、王伟先生、路骏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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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解锁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李钢、卢侠巍、徐彬
                                                2017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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