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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03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原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
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股票期权
的授权日为 2018 年 3 月 2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
符合《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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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
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对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无异议。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周健先生、吴光跃先生、陈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同意聘任耿雁生先生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独立董事:张海鹰、卢侠巍、徐彬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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