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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0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
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张鸣亮、张克俭、王海江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全部回购注销
以上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8 万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5.465 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
规。本次回购注销的少数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独立
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
条件要求,解锁条件已经达成。除原激励对象张鸣亮、张克俭、王海江因个人原
因离职不符合解锁要求,其余44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三期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
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期解锁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北
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不
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期解锁相关议案时,9名董事中的2名关联董事王伟先
生、路骏先生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解锁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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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公司原激励对象李文国、张文珺、董西路、李冰、唐朋朋、郑志敏因个人原
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全部回购注销以上 6 人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6 万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7.27 元/股。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的少
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
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解除限售条件要求,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原激励对象李文国、张文珺、董西
路、李冰、唐朋朋、郑志敏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要求,其余99名激励
对象符合第一期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解锁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张海鹰、卢侠巍、徐彬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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