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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18-05-10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 2018-049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7 年 1 月 18 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由于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由 108 人调整为 106 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669 万股调整为 657 万股。

                                     1
在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
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调整为 105 人,授予股票数量股调整为 653
万股。
      4、2017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审议
通过《关于对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6、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并注销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 年内为锁定期。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除李文国、张文珺、
董西路、李冰、唐朋朋、郑志敏外其他 99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合计 2,508,000 股。公司确定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 月 18 日,本期解锁的起始申
请日为 2018 年 4 月 20 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华力创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告;
 一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件。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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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二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禁入措施;                                    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公司 2017 年度净利润
        (1)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 年净利润增 为 75,677,163.83 万
        长率不低于 10%。                              元,相比 2016 年度增
 三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长 150.85%。公司达到
        性损益的净利润;                              了业绩指标考核条
                                                      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2017 年度,99 名激励
        绩效考核达标。                                对象绩效考核均达
 四
                                                      标,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3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
一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
符合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9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
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99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手续。
    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和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
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2016 年激励计划
第一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公司 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2016 年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及回购部分已授予股份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部分已授予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4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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