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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2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原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的独立董

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北斗数据语音通话终端研发及产业化项

目、多样式起降无人机系统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

审核,且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1,003,256.98 元。

    二、关于为子公司明伟万盛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江苏明伟万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伟万盛”)为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明伟万盛拟向南京银行常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 5,000 万元,期

限为 12 个月,公司为该笔综合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明伟万盛资产优良,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贷款主要为其生产经营所需,有助于明

伟万盛高效、流畅的运行,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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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为明伟万盛提供授信担保事项。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财务总监候选人王伟先生(与总经理王伟先生非同一人)具备
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财务总监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对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无异议。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王伟先生(与总经理王伟非同一人)为公司财务总
监,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独立董事:张海鹰、卢侠巍、徐彬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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