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20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原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1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净利润”)。净利润指标能够充分反应企业盈利能力及经营成果的最终体
   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参照公司历史业绩,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各年度净利润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1.2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1.6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2.0亿元。

       注:“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张海鹰、卢侠巍、徐彬
                                                                        2018年7月19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