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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10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原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
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股
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8 年 8 月 9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权也符合《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8 年 8 月 9 日,并
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4 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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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张海鹰、卢侠巍、徐彬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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