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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8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
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未发生
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
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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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公司在有效期内的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 9,000 万元,为上市公司对全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2020 年度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
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了解,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签
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独立、
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规范和精神,为公司出具的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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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及2019年9
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
16号),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企业会
计准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
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九、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制度
的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
信息,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关于为子公司明伟万盛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发展需要,明伟万盛拟以流动资金借款和银行保

函等方式,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常州市金色新城支行申请不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向招商银行常州分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

合授信额度和向南京银行经开支行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

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为以上三笔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明伟万盛资产优良,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贷

款主要为其生产经营所需,有助于明伟万盛高效、流畅的运行,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对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为明伟万盛提供授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海鹰、卢侠巍、徐彬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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