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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
价格、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北京华力
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委托,作为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6 年激励计划”)、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和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并注销 2016 年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调整股票回购价格(以
下简称“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合称为“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注销 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
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注销”)、注销 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
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注销”,与“第一期股票期权注销”合称为“股票期权注销”)
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
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向公司及
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对涉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
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有关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
数据的适当资格。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公
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所
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
并进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
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


                                   2
   (一)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16年12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拟定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669万股限制
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2016年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等与2016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17年1月1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2016年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


    3. 2017年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1月18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
额度的限制性股票。由于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从108人调
整为106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669万股调整为657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
关规定。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 2017年2月14日,根据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
会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在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调整为105人,
授予股票数量股调整为653万股。


    5. 2018年5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并注
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3
    6. 2019年5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2016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确定因公司实施2016年度、
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将调整为7.25元/股,回购总金额为
339.30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7. 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因公司实施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
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7.23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鉴于原1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2016年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以上15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2万股,回购价格为7.23元/股;除前述情况外,鉴于公司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2016年激励计划(草案)》制
定的业绩考核指标,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激
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涉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锁,公司回购注销其他激励对
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8.3万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7.23元/股。因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公司合计注销
169.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
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
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
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


                                   4
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
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
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回购注销<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2017 年 2 月 14 日,公司
完成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以 7.28 元/股的价格向 105 名激励对
象定向发行 653 万股限制性股票。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实施 2016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61,182,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0083 元人民币现金。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实施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15,837,38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50086 元人
民币现金。2019 年 6 月 6 日,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
股本 615,469,38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0 元人民币现金。根据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28 元/股调整为 7.23 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
资金总额为 1,225.485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根据《201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辞职、公司裁
员、被辞退、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退休但接
受公司/子公司聘用在公司/子公司任职,其因本计划获授之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权。”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原 15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回购注销以上 1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2 万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7.23 元/股。


    根据《201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16 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2016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30%”(“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华力创通 2016 年度及 2019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


                                    5
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4,958.26 万元,较 2016 年净利润 3,016.84 万元增长率低于 30%,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未达标,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涉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锁,公司回
购注销其他激励对象(除上述离职员工外)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138.3 万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7.23 元/股。


    因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公司合计注销 169.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符合《管理
办法》及《2016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第一期股票期权注销


    (一) 第一期股票期权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 年 1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
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本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


                                      6
调整并同意本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8 年 3 月 2 日。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2 日为授权日,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406 万份。


    4. 2019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公
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5. 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已经
届满,尚有第一个行权期共计 48.13 万份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根据公司《2018 年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8.13 万份;鉴于原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公司拟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7.2 万份。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公
司《2018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制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其他
激励对象(除上述离职员工外)第二个行权期所涉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应予
以注销,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94.8 万份。因第一个行权期届满部分期权未行权、
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合计注销 2018 年第一期激励
计划项下的股票期权 170.13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注销
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8 年第一
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第一期股票期权注销


    根据《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的规
定,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


                                    7
于 2020 年 3 月 1 日已经届满,尚有第一个行权期共计 48.13 万份股票期权尚未行
权,公司拟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48.13 万份。


    根据《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
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公司注销以上 9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27.2 万份。


    根据《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净利润”
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力
创通 2019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4,958.26 万元,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未达标,除前述离职员工外的其他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对应应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 94.8 万份。


    因第一个行权期届满部分期权未行权、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二个行权期未
达到行权条件,公司合计注销 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项下的股票期权 170.13 万
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第二期股票期权注销


    (一) 第二期股票期权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18年7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8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2018年8月6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
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3. 2018年8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认为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8月9日为授权日,授予45名激励对象345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的议案》,确认获授股票期权的45名激励对象均为《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
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2018年第
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18年8月9日为授权日,授
予45名激励对象345万份股票期权。


    4. 2018年9月16日,根据公司《关于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
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授予44名激励对象348万份期权的登记工作。公司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5人,鉴于办理授予登记手续期间有1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股票期权份额,相应取消其获授的股票期权份额,因此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45人调整为44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354万份调整为348
万份。


    5. 2019年9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和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调整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6. 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鉴于原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注销以
上3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4.4万份;鉴于公司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2018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


                                     9
计划(草案)》制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其他激励对象(除上述离职员工外)第
二个行权期所涉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应予以注销,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89.4
万份。因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合计注销2018年第二期
激励计划项下的股票期权103.8万份。董事王伟先生、李宗利先生、路骏先生作为
2018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注销
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18 年第二
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第二期股票期权注销


    根据《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
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 2018 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注销以上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14.4 万份。


    根据《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1.6 亿元”(“净利
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 2018 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和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议案》及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力创通 2019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4,958.26 万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除前述离职员工外的其他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对应应注销
的股票期权共计 89.4 万份。


    因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合计注销
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项下的股票期权 103.8 万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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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调整及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16 年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减资相关手续;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注
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 年第一期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期权注销手续;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
《2018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办理相关期权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
格、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18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经办律师:

                                                         张明远




                                                         沈诚敏




                                        单位负责人:

                                                         王   军




                                                   2020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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