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21-03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特别提示: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4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1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5月24日9:15 至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乙18号楼北京华力创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101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高小离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231,946,5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7630%。 (二)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4人,代表股份313,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10%。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16人,代表股份232,259,74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14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6人, 代表股份91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8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 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2,246,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944%;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2,246,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2 份总数约 99.9944%;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32,246,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944%;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246,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944%;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3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32,246,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944%;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246,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944%;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246,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944%;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2,246,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944%;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0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2,9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约 99.376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约 0.62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0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778%;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股东高小离先生、吴梦冰女士因担任北京华力方元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回避 表决;股东王琦先生、熊运鸿先生与高小离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郑颖律师、金明男律师现场见证, 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 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4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