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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 华腾世纪总部公园E1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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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1]第007号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
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有效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
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下称“《董事会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24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
中关村软件园乙18号楼公司一层101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长高小离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1年6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32,319,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23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股东)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73,5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股份 231,929,54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6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389,6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股份
973,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以及信达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于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
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2,319,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3,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于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1,380,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5961%,反对 938,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58%;反对 938,3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8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
会议形成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21]
第007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户文群                                张   磊




                                                  _____________

                                                     李思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