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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1年12月)2021-12-02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 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三)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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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
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
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它职务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八条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按《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励组成。

    (一)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奖励: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完成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的奖励。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
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
并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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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一条 基本年薪:分为十二个月,计算期间为每月 1 日至该月末最后一
日,上月工资于次月 10 日之前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
日发放。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
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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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
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
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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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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