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22-029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特别提示: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通讯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三)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高小离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一)通讯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26,396,248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36.8593%。 (二)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10人,代表股份1,537,1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03%。 (三)总体出席情况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21人,代表股份227,933,349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09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10人, 代表股份1,537,1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03%。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 过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7,812,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469%;反对 1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5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16,0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215%;反对 121,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2. 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7,812,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469%;反对 1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5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16,0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215%;反对 121,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7,812,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469%;反对 1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5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16,0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215%;反对 121,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7,812,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469%;反对 12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5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16,001 股,占出席 3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215%;反对 121,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780,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328%;反对 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4,0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97%;反对 153,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780,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328%;反对 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4,0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97%;反对 153,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780,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4 份总数约 99.9328%;反对 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4,0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97%;反对 153,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780,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328%;反对 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4,0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97%;反对 153,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780,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99.9328%;反对 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约 0.06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84,001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397%;反对 153,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5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吴昊律师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6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