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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力创通: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1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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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2]第005号

致: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
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磊律师、吴昊律师(下称“信达
律师”)参加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
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董事会公
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
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
中关村软件园乙18号楼公司一层101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召开方
式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一致。

    由于公司董事长高小离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半数董事
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王伟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2年8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
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
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7,007,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56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10,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226,396,24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4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610,901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股份
610,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2%。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
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
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
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26,982,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5,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7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67,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6055%,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85,9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77%;反对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上述议案已经表决,其中议案 2 涉及关联事
项,关联股东高小离、王琦、熊运鸿、吴梦冰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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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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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22]第005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户文群                                张   磊




                                                   _____________

                                                       吴   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