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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康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5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规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结合董事会运作和公司治理实际情况的需要,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人调减

为 7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 6 人调减为 4 人;独立董事人数为 3 人,不做调整。本次董

事会成员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治理实际需求,我们同意本次调整董事会成

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名以下 7 人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提名叶进吾、杨转筱、楚祯劼、叶斌武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提名王震坡、王世海、高志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股东推荐,并经公司提名

委员会审查后提名,董事会审核后确定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根据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

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规定

的情形。根据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和实际工作情况等,未发现有《关于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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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3、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权

益。

       综上所述,同意上述 7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薪酬标准是结合目前整体经济环境、所在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并

参考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

酬的议案》提交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该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我们认为本次续聘中审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是综合考虑其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等情况后决定的,是公正的、合

理的,并能保证公司的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8

年年度审计机构。

       五、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 2018 年 12 月 3 日拟被选举为职工代

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为确

保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公司监事不得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此首

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不能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 2 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

的 330,000 股回购价格为 2.32 元/股,预留授予的 120,000 股回购价格为 1.48 元/股,回购资

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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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窑支行申请综

合授信暨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了满足子公司采购原材料需求,控股子公司东菱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技

术”)向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窑支行申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000 万元的综

合授信,期限 3 年。该项综合授信业务由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担保不涉及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的

业务发展和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支出,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该

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控股子公司向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干窑

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公司及子公司滦平慧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根

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及子

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以公司的部分交通运输设备及子公司持有的部分光伏发电设备开展本

次交易,融资额度为 5,041.78 万元,期限为 3 年,公司对所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办理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合作不存在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

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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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宋进军




              王震坡




              王世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