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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康新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08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编号:2020-075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20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9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 3 号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
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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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伏拥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5,827,973.0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23.9921%。其中,参加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4,847,673股,占公司总股本23.9036%;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80,30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0.088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股东共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99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98%。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未委托独
立董事进行投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812,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99.994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80,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92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7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5,812,97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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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4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5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80,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92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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