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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康新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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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因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防止人员汇集和集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本所见

证律师亦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并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一)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现场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前置备于会议召开地点。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

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

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13:30 在北京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 3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伏拥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2021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 11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 年 1 月 4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264,722,67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923%。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股权

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 11 名,代表股份 4,518,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7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4,808,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339%。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外,

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参会资

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201,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2425%;反对 2,0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68,62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34%;反对 2,0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2.41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201,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2425%;反对 2,0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68,62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34%;反对 2,0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2.41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7,201,29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2425%;反对 2,03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7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768,62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5834%;反对 2,0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42.41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008,19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136%;反对 2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6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4,575,52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643%;反对 2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83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高于 5%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余洪彬




                                                         宋立强




                                                      202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