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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合康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补充独立意见2021-04-2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补充独立意见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补充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补充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美的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
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业务内容以市
场原则为基础,定价公允,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本次交易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
报告的独立意见

    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其为本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此建立了风险
评估机制,并制订了有关风险处置预案,可有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
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财务公司各项监
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法规,经营风险可控。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业务以市场原则
为基础,定价公允,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符合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关
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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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 独立董事关于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成立了风险处置的机构,明确了责任人,制定了财务公司风险
信息的报告制度及风险事项的处置程序。公司制定的财务公司风险处置预案能够
充分有效地防范、及时控制、降低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维
护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关风险处置预案具备可行性。我们
同意在美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四、 独立董事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李凯先生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提名曹志杰先
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经审阅曹志杰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补选董事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了解曹志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和身体状况,其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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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曹志杰,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2000-2004年就职于美的空调事业部,任职质量主管、综合主管、绩效管理经理;
2004-2005年,美的收购华凌,任合肥华凌营运总监;2005-2007年,任美的家用
空调事业部营运总监、华凌产品总监;2007-2014年,任美的中央空调事业部营
运总监;2014-2017年,任生活电器事业部营运总监、供应链总监;2017-2018年,
任集团总裁办总监;2018-2019年,任厨房与热水事业部副总裁兼营运与人力资
源总监;2019-2021年,任集团事业合伙人、总裁办总监;2021年至今,任机电
事业群副总裁兼营运总监。
    曹志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曹志杰先生现任职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何享健先生控股的公司。除上述外,曹志杰先生与其他持有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人员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6)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7)《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02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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