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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州恒久: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0-02-28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天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中国 北京 海淀区西直门高梁桥斜街5 9 号院1 号楼中坤大厦1 5 层 邮编: 1 0 0 0 4 4

    Add:15F,Zhongkun Mansion,No.59,Gaoliangqiao Byway,Haidian District,Beijing100044 P. R. China.

    电话: ( T e l ) ( 0 1 0 ) 6 2 1 5 9 6 9 6 传真: ( F a x ) ( 0 1 0 ) 8 8 3 8 1 8 6 9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4-1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公司”、“苏州恒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第61 号”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09 年8 月12 日分别出具了“天银股字

    [2009]第061 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天银股字[2009]

    第062 号”《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根据中国证监

    会“091130 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及发行人的要求,于

    2009 年12 月9 日分别出具了《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补充律

    师工作报告》”)。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意见及发行人的要求,于2009

    年12 月21 日出具了《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再次口头反馈意见及发行人的要

    求,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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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发行人目前拥有的核心技术是否侵害新加坡Mitsubishi Chemical

    Infonics Pte Ltd (三菱信息电子公司)的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

    (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 年

    12 月23 日出具《证明》,证明:截至2009 年12 月23 日,其未受理以余荣清(现

    持有护照号为G144689**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苏州恒久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现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人的关于专利权纠纷或专有技

    术纠纷的诉讼案件,亦未收到任何单位及个人关于余荣清、苏州恒久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现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或拥有的专利权或专有技

    术事宜的诉讼申请。

    (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09 年12 月23 日出具

    《证明》,确认:苏州恒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现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拥有的有机光导鼓(OPC)生产技术系余荣清(现持有护照号为G144689**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作价出资投入到苏州恒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现为苏州

    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多个科技攻关项目支持

    下逐步培育形成的,技术来源合法可靠,迄今为止没有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产生专

    利权纠纷或专有技术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核心技

    术系由余荣清于2002 年3 月作价出资投入到苏州恒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

    前身)并在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多个科技攻关项目支持下逐步培育形成的。发

    行人于2009 年12 月5 日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作为本公司核心技术的有机

    光导鼓生产技术来源并形成于余荣清长期的学习研究和工作过程中。早在1988 年

    读大学本科期间,余荣清的本科毕业论文的课题即开始涉足有机光电材料的合成

    与试制。1989-1992 年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余荣清也主要专注于有机光电材料

    的研制、性能及器件的研究。1992-1995 年硕士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期间,其继

    续开拓和深入研究有机半导体,特别是有机光电导材料的超精细结构,如纳米有

    机功能材料的结构与光电性能等。1995-2002 年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

    及工作期间,余荣清还是一直专注于纳米有机功能材料,特别是纳米有机光电材

    料与器件及相关应用技术的研究、测试及创新开拓,如深入探索光导体材料的改

    性与匹配、抗光疲劳特性等。其中在1998-2002 年间,余荣清还在新加坡国立大

    学利用PART-TIME 研究者身份,继续深入进行光导体膜抗污染性能、器件与工艺

    稳定性控制等方面的研究与试验,同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此期间

    其在新加坡Mitsubishi Chemical Infonics Pte Ltd (三菱信息电子公司)工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4-3

    作,服务于工程技术部和技术研发部,先后担任制程工程师和首席工程师,主要

    负责制程管理和研发管理工作,专注于光电材料与信息电子产品制造领域。15 年

    的学习、研究与工作实践,使余荣清掌握了有机光电材料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术。

    (四)余荣清于2009 年8 月7 日出具了《关于有机光导鼓(OPC)生产技术

    的声明》,确认:有机光导鼓(OPC)生产技术系其本人通过长期学习研究积累形

    成的专有技术,本人获得该项专有技术未构成任何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或利益之

    情形;本人在公司成立以前对光导鼓技术拥有独立完整的专有技术权和完全的处

    置权利,该项专有技术权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以光导鼓

    技术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不构成任何因该作价出资行为而产生的违约或侵犯第三方

    合法权利或利益之情形。

    (五)根据余荣清于2009 年12 月24 日出具的《声明函》及其提供的相关资

    料,余荣清自1998 年至2002 年期间在新加坡Mitsubishi Chemical Infonics Pte

    Ltd (三菱信息电子公司)工作,进入公司时担任工程技术部的制程工程师,主

    要负责生产制造过程中工艺制程及产品良率提升和分析产品缺陷产生的原因及改

    进对策等工作,因工作业绩突出,一年半后被公司破格晋升为公司首席工程师,

    在负责工程技术部的制程管理工作外还负责技术研发部的新产品开发工作,期间

    为公司北美和日本原装厂(OEM)客户定向开发成功近10 种新产品。此外,余荣

    清在前述《声明函》中声明如下:本人从新加坡Mitsubishi Chemical Infonics

    Pte Ltd (三菱信息电子公司)离职时与原单位之间没有竞业禁止的相关约定,

    且本人于2002 年3 月作价出资投入到苏州恒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的有机光导鼓(OPC)生产技术之取得和使用未侵害新加坡Mitsubishi Chemical

    Infonics Pte Ltd (三菱信息电子公司)的相关专利权或专有技术。

    (六)余荣清、发行人分别于2009 年12 月24 日出具《确认函》,确认:截

    至2009 年12 月24 日其均未收到关于其使用或拥有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事宜的人

    民法院、外国法院及仲裁机构有关诉讼或仲裁的任何文件,亦未接到任何单位及

    个人以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余荣清及发行人行使索赔权利的要求及有关文件。

    (七)余荣清于2009 年12 月24 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果将来因任何

    单位和个人以发行人截至目前拥有的核心技术侵犯其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为由对发

    行人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向发行人行使索赔权利致使发行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经

    济损失,余荣清本人无条件承担发行人可能承担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的专业判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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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拥有的核心技术未侵害新加坡Mitsubishi Chemical

    Infonics Pte Ltd (三菱信息电子公司)的相关知识产权,余荣清已书面承诺无

    条件承担发行人因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发行人截至目前拥有的核心技术侵犯其专利

    权或专有技术为由对发行人可能提起的诉讼或以其他方式向发行人行使索赔权利

    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关于发起人或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

    情形的问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以及发行人各发起人或股东作出的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调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起人或股东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发起人或股东未在所持股份上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

    未对所持股份作任何限制性安排,发起人或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被冻

    结或权属争议以及其它权利限制的情况。发起人或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也不存在对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出其他潜在

    协议安排的情形。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正情况

    (一)因发行人原统计并提供给本所的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的相关数据

    存在一定的误差,现发行人重新向本所提供了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的相关数

    据资料,《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向前五名供

    应商采购情况为:2009 年1-9 月,发行人向马鞍山市新马精密铝业有限公司、中

    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富特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江阴市超精达铝塑有限

    公司、毅保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等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1,749.00 万元,占

    公司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43.03%;2008 年,发行人向毅保精密部件(苏州)

    有限公司、尚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富乐藤光

    感器(昆山)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马精密铝业有限公司等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

    2,405.00 万元,占公司当年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36.51%;2007 年,发行人向尚

    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升源铝业有限公司、中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

    公司、无锡高田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安川机械有限公司等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

    1,807.00 万元,占公司当年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48.38%;2006 年,发行人向尚

    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升源铝业有限公司、无锡安川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高田机械有限公司、毅保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等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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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8.00 万元,占公司当年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57.34%。”。

    现更正为:

    “二、(二)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向前五名供

    应商采购情况为:2009 年1-9 月,发行人向马鞍山市新马精密铝业有限公司、中

    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富特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江阴市超精达铝塑有限

    公司、毅保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等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1,749.00 万元,占

    公司当期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51.75%;2008 年,发行人向毅保精密部件(苏州)

    有限公司、上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富乐藤光

    感器(昆山)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马精密铝业有限公司等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

    2,405.00 万元,占公司当年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55.16%;2007 年,发行人向上

    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升源铝业有限公司、中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

    公司、无锡高田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安川机械有限公司等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

    1,807.00 万元,占公司当年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59.67%;2006 年,发行人向上

    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升源铝业有限公司、无锡安川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高田机械有限公司、毅保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等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

    1,136.00 万元,占公司当年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为64.30%。”

    (二)根据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二)

    发行人的行业排名以及竞争对手的详细情况”之“2、发行人的竞争对手的详细情

    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在行

    业中的竞争地位’之‘(三)主要竞争对手’一节对竞争对手富士电机(深圳)有

    限公司、邯郸光导重工高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复印机硒鼓厂进行了披露。”。

    现更正为:

    “2、发行人的竞争对手的详细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在行

    业中的竞争地位’之‘(三)主要竞争对手’一节对竞争对手富士电机(深圳)有

    限公司、邯郸光导重工高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复印机硒鼓厂、韩国汉普(Hanp)、

    大元(Daewon)、金瑞治(GreenRich)、日本佳能、日本三菱影像、利盟、德国AEG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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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了披露。”。

    四、《补充律师工作报告》更正情况

    (一)因发行人原统计并提供给本所的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的相关数据

    存在一定的误差,现发行人重新向本所提供了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的相关数

    据资料,《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二、(二)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向前五名供

    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2009 年1-9 月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所占比例(%)

    1 马鞍山市新马精密铝业有限公司 407.00 10.01%

    2 中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377.00 9.27%

    3 富特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365.00 8.98%

    4 江阴市超精达铝塑有限公司 336.00 8.27%

    5 毅保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264.00 6.49%

    合计 1,749.00 43.03%

    2008 年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所占比例(%)

    1  毅保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497.00 7.55%

    2  尚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2.00 7.47%

    3  中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487.00 7.39%

    4  富乐藤光感器(昆山)有限公司 476.00 7.22%

    5  马鞍山市新马精密铝业有限公司 453.00 6.88%

    合计 2,405.00 36.51%

    2007 年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所占比例(%)

    1  尚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4.00 11.62%

    2 佛山南海升源铝业有限公司 391.00 10.47%

    3  中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347.00 9.29%

    4  无锡高田机械有限公司 326.00 8.73%

    5  无锡安川机械有限公司 309.00 8.27%

    合计 1,807.00 48.38%

    2006 年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万元) 所占比例(%)

    1  尚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9.00 13.94%

    2 佛山南海升源铝业有限公司 279.00 13.94%

    3  无锡安川机械有限公司 271.00 13.54%

    4  无锡高田机械有限公司 178.00 8.89%

    5  毅保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141.00 7.04%

    合计 1,148.00 57.3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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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更正为:

    二、(二)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及采购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向前五名供

    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2009 年1-9 月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1 马鞍山市新马精密铝业有限公司 407.00 12.04%

    2 中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377.00 11.16%

    3 富特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365.00 10.80%

    4 江阴市超精达铝塑有限公司 336.00 9.94%

    5 毅保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264.00 7.81%

    合计 1,749.00 51.75%

    2008 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1  毅保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497.00 11.40%

    2  上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2.00 11.28%

    3  中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487.00 11.17%

    4  富乐藤光感器(昆山)有限公司 476.00 10.92%

    5  马鞍山市新马精密铝业有限公司 453.00 10.39%

    合计 2,405.00 55.16%

    2007 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1  上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4.00 14.33

    2 佛山南海升源铝业有限公司 391.00 12.91

    3  中山明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347.00 11.46

    4  无锡高田机械有限公司 326.00 10.77

    5  无锡安川机械有限公司 309.00 10.20

    合计 1,807.00 59.67%

    2006 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万元) 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1  上福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9.00 15.79%

    2 佛山南海升源铝业有限公司 279.00 15.79%

    3  无锡安川机械有限公司 271.00 15.34%

    4  无锡高田机械有限公司 178.00 10.08%

    5  毅保精密部件(苏州)有限公司 129.00 7.30%

    合计 1,136.00 64.30%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4-8

    (二)根据修改后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四、

    (二)发行人的行业排名以及竞争对手的详细情况”之“2、发行人的竞争对手的

    详细情况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在行

    业中的竞争地位’之‘(三)主要竞争对手’一节披露的竞争对手的情况如下:

    (1)富士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富士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

    年9 月,是香港富士电机有限公司(日本富士电机影像设备有限公司直接附属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2004 年1 月,富士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的有机感光鼓生产

    线投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400 万美元,主要产品为有机感光鼓、高精密度有机感

    光鼓铝基、高精密磁辊用铝基、激光打印机硒鼓和碳粉盒(资料来源于该公司网

    站,网址为:http://www.szfujielectric.com.cn/szfuji/company/index.htm)。

    (2)邯郸光导重工高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为建设国家“863”高技术研

    究发展计划的重大项目“OPC 鼓产业化项目”,由汉光机械厂、中国科学院化学研

    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的。其前身汉光机械厂硒鼓制

    造事业部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从事复印机硒鼓的研发和生产,先后与日本Sanyo

    公司和Konica 公司合作,并为其复印机提供配套硒鼓和墨粉,至今已有三十多年

    的鼓粉类办公设备消耗材料生产历史和丰富的OEM 配套经验。该公司专业从事激

    光打印机、数码复印机、普通纸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用OPC 鼓、墨粉及相关有

    机光电材料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公司先后与日本、美国、德国等多家专业设备

    制造商合作,建成了多条全自动化OPC 鼓涂布生产线和墨粉生产线,形成了年产

    各类型号的OPC 鼓500 万支、墨粉1,000 吨的生产能力,预计3~5 年内,将形成

    OPC 鼓配套及生产能力达到1000 万支/年,墨粉生产能力达到5000 吨/年。(资料

    来源于该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photoc-print.com/about.htm)。

    (3)广州市复印机硒鼓厂。广州市复印机硒鼓厂是一家专业从事激光打印机、

    数码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模拟复印机有机感光鼓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的

    高新技术企业,工厂成立于1989 年,引进日本设备和技术,具有多年感光鼓生产

    经验(资料来源于该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gzphcf.com/about.asp)。”。

    现更正为:

    “2、发行人的竞争对手的详细情况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4-9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在行

    业中的竞争地位’之‘(三)主要竞争对手’一节披露的竞争对手的情况如下:

    (1)国内主要竞争厂家

    a.富士电机(深圳)有限公司。富士电机(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 年9

    月,是香港富士电机有限公司(日本富士电机影像设备有限公司直接附属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2004 年1 月,富士电机(深圳)有限公司的有机感光鼓生产线投

    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400 万美元,主要产品为有机感光鼓、高精密度有机感光鼓

    铝基、高精密磁辊用铝基、激光打印机硒鼓和碳粉盒(资料来源于该公司网站,

    网址为:http://www.szfujielectric.com.cn/szfuji/company/index.htm)。

    b.邯郸光导重工高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为建设国家“863”高技术研究发

    展计划的重大项目“OPC 鼓产业化项目”,由汉光机械厂、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的。其前身汉光机械厂硒鼓制造事业

    部从20 世纪70 年代开始从事复印机硒鼓的研发和生产,先后与日本Sanyo 公司

    和Konica 公司合作,并为其复印机提供配套硒鼓和墨粉,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鼓

    粉类办公设备消耗材料生产历史和丰富的OEM 配套经验。该公司专业从事激光打

    印机、数码复印机、普通纸传真机和多功能一体机用OPC 鼓、墨粉及相关有机光

    电材料等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公司先后与日本、美国、德国等多家专业设备制造

    商合作,建成了多条全自动化OPC 鼓涂布生产线和墨粉生产线,形成了年产各类

    型号的OPC 鼓500 万支、墨粉1,000 吨的生产能力,预计3~5 年内,将形成OPC

    鼓配套及生产能力达到1000 万支/年,墨粉生产能力达到5000 吨/年。(资料来源

    于该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photoc-print.com/about.htm)。

    c.广州市复印机硒鼓厂。广州市复印机硒鼓厂是一家专业从事激光打印机、

    数码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模拟复印机有机感光鼓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的

    高新技术企业,工厂成立于1989 年,引进日本设备和技术,具有多年感光鼓生产

    经验(资料来源于该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gzphcf.com/about.asp)。

    (2)国外主要竞争厂家(或潜在竞争对手)

    a.韩国汉普(Hanp)、大元(Daewon)。汉普和大元是韩国两家主要的激光OPC

    鼓制造商,其产品主要进入配件通用耗材市场,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为境外进口。

    b.金瑞治(GreenRich)。金瑞治于1998 年创立于我国台湾,主要生产激光OPC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4-10

    鼓,其产品主要进入配件通用耗材市场,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为境外进口。(其网

    址为:http://www.greenrich.com.tw)

    c.日本佳能。日本佳能是全球最大的激光OPC 鼓生产制造商,其产品只供给

    自己旗下整机配套使用,由于国内售后配件通用耗材市场未见其产品,因此其是

    否在国内设有激光OPC 鼓生产场所不详。

    d.日本三菱影像。三菱影像是全球排名第二的激光OPC 鼓制造商,是由

    Mitsubishi Chemical 和Future Graphic 合并而成。其产品既供给其它原装整机

    厂商(本身没有整机厂),也进入售后配件通用耗材市场,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全

    部来自境外。

    e.利盟。利盟是从IBM 独立出来的、全球最早从事OPC 鼓生产制造的企业。

    利盟专注于激光、喷墨和针式打印机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其生产的激光OPC 鼓

    专门为自身的整机配套,在国内售后配件通用耗材市场未见其产品销售。

    f.德国AEG。AEG 是德国仅有的激光OPC 鼓生产制造企业,其产品既供给其它

    原装整机厂商(本身没有整机厂),亦进入了售后配件通用耗材市场,其主要生产

    场所设在德国,在国内设有子公司生产销售其激光OPC 鼓产品。

    在上述所列示国外主要竞争厂家(或潜在竞争对手)中,如日本佳能、利盟等

    在国内售后配件通用耗材市场虽未见其激光OPC 鼓产品,但待本公司进入原装配

    件或OEM 代工市场后,将面临全球性的同行业竞争,因此,本公司在列示目前国

    外主要竞争厂家的同时考虑了存在潜在竞争对手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3-4-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盖章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万 川

    王成柱

    何东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