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旗股份: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8-11-10
证券简称:康旗股份 证券代码:300061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
激励计划》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75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
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8,483.88万股的
2.95%。其中首次授予1,615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80%,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8,483.88万股的2.36%;预留403.75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总额的2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8,483.88万股的
0.59%。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
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6.89元。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
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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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
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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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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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2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 16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22
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附则.............................................................................................................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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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康旗股份、本公司、公司、上
指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指
划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
股票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主要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
激励对象 指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为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有效期 指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
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
行权 指 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
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
可行权日 指
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
行权价格 指
格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
行权条件 指
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
《创业板备忘录8号》 指
划》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考核管理办法》 指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
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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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
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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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
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
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
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
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
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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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5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
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
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可安排在董事会通过股权激励决议之后。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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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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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75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 民 币 A 股 普 通 股 , 约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总 股 本 68,483.88万股 的
2.95%。其中首次授予1,615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80%,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8,483.88万股的2.36%;预留403.75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权益总额的2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68,483.88万股的
0.59%。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
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拟授予股票期权总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项目
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18 人) 1,365.00 67.62% 1.99%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50.00 12.38% 0.37%
(7 人)
预留 403.75 20.00% 0.59%
合计 2,018.75 100.00% 2.9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
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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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由公司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
作废。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
认。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
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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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第一个行权期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第二个行权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第三个行权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18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第一个行权期 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第二个行权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第三个行权期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若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于2019年授出,则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行权期 5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行权期 5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六、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
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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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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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6.89元。
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
内以每股6.89元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89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6.36元。
三、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
况。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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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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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18年-2020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
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相关考评指标如下:
1、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3.45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4.00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4.90亿元
注1:上述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审计报告为依据,业绩目标仅为考核使用,不代表上市公司对业绩的承诺。
注2:“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由本次期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
益中列支,下同。
2、若预留部分于 2018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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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个行权期 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3.45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4.00亿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4.90亿元
3、若预留部分于 2019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4.00亿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4.90亿元
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
量的股票期权全部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
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
(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
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行权系数 100% 80% 5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等级,
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等级,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反映出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一个公司
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在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净利润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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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的设定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
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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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
权数量。
3、缩股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
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3、缩股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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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
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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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
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
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
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
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8年11月9日
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61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1、标的股价:6.86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6.86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首次授予日起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
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27.04%、22.39%、27.48%(分别采用创业板指数最近1
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的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61%(采用本激励计划公布前公司最近1年的股息率) 二、
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首次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
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11月底,则2018-2021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
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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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的股 需摊销的总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2021年
票期权数量 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份) (万元)
1,615.00 1,818.49 72.50 849.76 602.13 294.11
说明: 1、上述结果并
不代表最终的会计费用。实际费用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
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
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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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
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本激
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应单独统
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
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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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
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
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
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
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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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的,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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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
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
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股票期权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
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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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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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控制权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情形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
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达标、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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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激励对象成为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二)解雇或辞职
1、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订;
(3)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
司利益或声誉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2、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继续保留,其余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
公司注销。
(1)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订合同;
(2)经和公司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工作能力无法为公司继续工作的, 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后,其所获授权益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如相关政策要求发生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
政策执行。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无法为公司继续工作的,其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
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五)法律法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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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授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
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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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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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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