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旗股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300061 证券简称:康旗股份 公告编号:2018-135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1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2018 年 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
4、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 528 号宏图大楼 6 楼会议室
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
268,525,4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2093%。其中中小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
251,5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67%。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268,281,1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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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4,2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57%。
6、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费铮翔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8,524,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33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1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8,524,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33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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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8,524,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33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1,0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88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3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11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崔源律师、欧龙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耐特旗计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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